浩物股份:《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4月修订)

http://ddx.gubit.cn  2023-04-21  浩物股份(000757)公司公告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的召集与通知

第二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半数监事通过。第三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第四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第五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2日内,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六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分别至少提前10日和3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

通知应采用中文,必要时可附英文。非专人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确认收悉。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监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应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章 会议的召开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会议决议及记录

第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表决或书面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见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见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过半数监事通过。

第十二条 监事会应指定工作人员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会议出席情况;

(五) 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见;

(七)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八)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指定工作人员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十三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有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参照本公司《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规则解释权、修改权属公司监事会。

第二十条 本规则的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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