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物股份: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8-16  浩物股份(000757)公司公告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

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人员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以下简称“四川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及陆才垠、臧晶、文双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53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及陆才垠、臧晶、文双梅:

经查,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物股份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23年1月31日,公司披露《二〇二二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2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区间为320万元至180万元。2023年4月21日,公司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显示,2022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亏损6,570.70万元。你公司业绩预告预计的净利润与经审计净利润差异较大且盈亏性质发生改变,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公司董事长陆才垠、总经理臧晶、财务总监文双梅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

你公司及陆才垠、臧晶、文双梅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公司及相关人员按照四川证监局的要求,就相关问题深入反思,认真总结,吸取教训,公司及相关人员将持续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管理,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后续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关于对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及陆才垠、臧晶、文双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53号)

特此公告。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