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物股份: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10-19  浩物股份(000757)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

000757证券简称:浩物股份

公告编号:

2023-43号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内江市鹏翔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江鹏翔”)下属公司天津融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诚汽贸”)业务发展需要及融资渠道储备,融诚汽贸申请5,000万元融资额度,本公司对融诚汽贸上述融资事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23年8月28日,本公司召开二〇二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二、担保进展情况

2023年10月16日,融诚汽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南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天津津南支行”)签署了《授信额度协议》,中国银行天津津南支行为融诚汽贸提供1,000万元的授信额度;2023年10月18日,本公司与中国银行天津津南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本公司为融诚汽贸上述融资事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额度为1,000万元人民币,担保期限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天津融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22年7月12日

3、注册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综合保税区)澳洲路6262号查验

库办公区202室(天津东疆商务秘书服务有限公司自贸区分公司托管第6933号)

4、法定代表人:杨扬

5、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

6、主营业务:一般项目:二手车经销;二手车经纪;二手车鉴定评估;汽车新车销售;汽车旧车销售;机动车修理和维护;商务代理代办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形象策划;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装饰用品销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机械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租赁;国内货物运输代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销售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股权结构:

8、主要财务状况:

单位:元

项目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2年度(经审计)截至2023年6月30日/2023年1-6月(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151,107,641.81116,098,277.91
负债总额114,157,501.4682,801,213.21
净资产36,950,140.3533,297,064.70
营业收入64,393,527.1734,126,733.17
利润总额9,274,743.67-3,653,075.65
净利润6,950,140.35-3,653,075.65

9、经查询,融诚汽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 合同双方

保证人: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南支行债务人:天津融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2、 主合同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签署的编号为津中银企授R2023881的《授信额度协议》及依据该协议已经和将要签署的单项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其中约定其属于《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之主合同。

3、 主债权及其发生期间

除依法另行确定或约定发生期间外,在下列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以及在《最高额保证合同》生效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债权,构成《最高额保证合同》之主债权:

自《授信额度协议》生效之日至该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所规定的授信额度使用期限届满之日。

4、 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1)《最高额保证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壹仟万元整。

(2)在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最高额保证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最高额保证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5、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 保证责任的发生

(1)如果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正常还款日或提前还款日未按约定向债权人进行清偿,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前款所指的正常还款日为主合同中所约定的本金偿还日、利息支付日或债务人依据该等合同约定应向债权人支付任何款项的日期。前款所指的提前还款日为债务人提出的经债权人同意的提前还款日以及债权人依据合同等约定向债务人要求提前收回债权本息及/或其他任何款项的日期。

(3)主债务在《最高额保证合同》之外同时存在其他物的担保或保证的,不影响债权人《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及其行使,债权人有权决定各担保权利的行使顺序,保证人应按照《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不得以存在其他担保及行使顺序等抗辩债权人。

7、 保证期间

(1)《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8、 变更、修改与终止

(1)《最高额保证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或修改,任何变更或修改均构成《最高额保证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2)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最高额保证合同》在其项下权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前不得终止。

(3)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最高额保证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9、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1)《最高额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凡因履行《最高额保证合同》而产生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采用与主合同之约定相同的争议解决方式。

(3)在争议解决期间,若该争议不影响《最高额保证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则该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

10、 合同生效

《最高额保证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生效。

五、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融诚汽贸资信状况良好,本次担保风险可控。本次融资事项为融诚汽贸业务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可保障其相关业务的有序开展,不会损害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同意本公司对融诚汽贸融资事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本金总额为110,750万元人民币(含本次担保),占本公司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

64.32%,占本公司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总资产的41.08%。其中,本公司对下属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为21,950万元人民币(含本次担保);内江鹏翔对其下属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为87,800万元人民币;天津融诚车行贸易有限公司对其下属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截至目前,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为28,272.98万元人民币,占本公司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16.42%。除上述事项外,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亦无其他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等情形。

七、备查文件

1、《授信额度协议》;

2、《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