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物股份:二〇二五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2026 年6 月10 日(星期三)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6 年6 月10 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6 月10 日9:15 至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的地点:成都分公司会议室(地址:成都市武侯区天 府大道北段1288 号泰达时代中心1 栋4 单元9 楼)。
3、会议召开的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刘禄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80 人,代表股份 165,340,54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6263%(已剔除截至股权登 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下同)。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5 人,代表股份 163,253,63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227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 东75 人,代表股份2,086,9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9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78 人,代表股份 2,121,6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5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 人,代表股份34,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5 人,代 表股份2,086,9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92%。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通讯会议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北 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席会议,并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现 场见证。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表决,会议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二〇二五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164,197,9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含网络投票)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089%;反对1,116,2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51%;弃权26,4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78,9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含 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1431%;反对1,116,2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6125%; 弃权26,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43%。
2、审议《二〇二五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164,049,2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含网络投票)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190%;反对1,281,3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50%;弃权10,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6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30,2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含 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1343%;反对1,281,3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3944%; 弃权1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含 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13%。
3、审议《关于续聘二〇二六年度会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并确定 其报酬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164,281,9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含网络投票)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597%;反对1,032,7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46%;弃权25,9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62,9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含 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1024%;反对1,032,7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48.6768%;弃权2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9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08%。
4、审议《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164,077,7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含网络投票)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362%;反对1,245,9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36%;弃权16,9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58,7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含 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4776%;反对1,245,9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58.7258%;弃权16,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9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66%。
公司第十届独立董事易阳先生、牛明先生、姜作玖先生均做了述职报 告。同时,与会股东听取了《关于2026 年度领导班子成员的薪酬方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莫彬炜、孟柔蕾出席会议,对 本次股东会进行了法律见证,并就本次股东会出具《北京中伦(成都)律 师事务所关于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书》。该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为:公司二〇二五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出席、列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 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 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二〇 二五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