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色股份: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宁波众仁宏电子有限公司)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结案。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涉案合同金额人民币105,000,000.00元,违约金人民币3,000,000.00元,自2016年4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逾期利息为16,517,083.33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05,000,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利息。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已对本案涉诉账款的账面金额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本次诉讼执行未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影响。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诉讼宁波众仁宏电子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足额交货,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6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宁波众仁宏电子有限公司)》(公告编号:2023-018)。2023年6月27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02民初38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29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宁波众仁宏电子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23-044)。2023年7月24日,公司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02民初38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26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宁波众仁宏电子有限公司)》(公告编号:2023-048)。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2023年8月31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3)京02执1253号《执行裁定书》,具体如下: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宁波众仁宏电子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附信用风险惩戒提示)、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3年08月03日开始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宁波众仁宏电子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宁波众仁宏电子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车辆、证券等财产信息,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于2023年08月17日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宁波众仁宏电子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由于被执行人宁波众仁宏电子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执行线索向本院提供,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京02民初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
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公司已对本案涉诉账款的账面金额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本次诉讼执行未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影响。
四、备查文件
1、《执行裁定书》。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