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色股份:投资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色股份)投资管理,规范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以高质量投资推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结合中色股份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在境内外从事的以货币、实物、无形资产等形式投入以获取收益或者控制权的经济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管理”是指对投资活动进行全过程管理,包括计划管理、事前管理、决策管理、实施管理、统计管理、变更管理、评价和考核、后评价、境外投资风险管理、监督和奖惩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集团公司”,是指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中色股份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集团公司确认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不属于中色股份主业范围内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六条 中色股份开展投资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战略引领原则。符合中色股份发展战略,聚焦实业、突出主业、专注专业,通过投资推动形成核心竞争力。
(二)合法合规原则。遵守国家或项目所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符合集团公司、中色股份投资管理要求,按规定履行程序,保证项目合法合规。
(三)效益优先原则。坚持价值思维、效益优先理念,坚持中色股份整体效益最大化原则,项目预期投资收益原则上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基准收益率。
(四)风险可控原则。全面识别、分析和评估投资项目在全生命周期面临的政治、法律、政策、市场、技术、经济、社会、环境等风险,确保项目风险可控。
(五)生态保护原则。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严禁在境内投资不符合“三线一单”“三区三线”等国家生态保护、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的项目。
(六)能力匹配原则。投资规模与投资主体实际投资能力相匹配,统筹平衡业务发展需求与财务资金状况、融资方式、资产负债率水平等,严控资产负债率超过国资委管控线企业的新增投资。
第七条 集团公司根据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建立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设定禁止类和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中色股份遵照执行。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投资项目,一律不得投资;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由中色股份报请集团公司向国务院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
程序。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色股份本部、出资企业、投资责任单位、项目实施单位等主体,以及各主体开展的境内外投资活动。
出资企业,是指中色股份直接或间接出资且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企业。实际控制权之定义遵从中色股份相关规定。出资企业的层级以管理关系为准。本办法中除已经明确说明级次的,“出资企业”是指各级出资企业。
投资责任单位,是投资项目的责任主体,对投资项目全面负责,包括中色股份本部层面的项目开发部门(含项目工作组或筹备组,下同)、信息化管理部门以及二级出资企业等。当由二级以下企业出资投资时,二级出资企业为投资责任单位。
项目实施单位,是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对投资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负责,包括中色股份本部层面的项目开发部门、信息化管理部门以及出资企业、项目公司等。
第二章 投资项目管理模式
第九条 投资项目实行“分类、分级、限额授权”管理模式。
第十条 投资项目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和股权投资。对于下述项目类别,有特别说明的由中色股份相关部门按照相关制度进行管理,无特别说明的按本办法进行管理。中色股份本部开发的项目由项目开发部门进行管理并按本办法履行决策程序。
(一)固定资产投资
固定资产投资,是指购置固定资产或建造形成固定资产的经济行为,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单纯配套生活设施建造、单纯(或特殊目的)设备购置、可研报告范围内的矿山井巷开拓及尾矿库等工程、采矿权购置、信息化等投资项目。
——基本建设项目是指以新建、扩建、迁建、改建、恢复性建设等形式进行的实体性投资。其中,扩建是指为扩大原有产品的生产能力或增加新的产品生产能力,而增建的生产车间(或主要工程)、分厂、独立的生产线等项目;改建是指为适应市场变化的需要而改变主要产品种类的建设项目,以及原有产品生产作业线由于各工序(或车间)之间能力不平衡,为填平补齐充分发挥原有生产能力而增建但不增加主要产品生产能力的建设项目。
——技术改造项目是指在现有基础上用先进的技术代替现有技术,用先进的工艺和装备代替现有工艺和装备,以改善企业技术经济面貌,达到提升产品质量、促进产品更新换代、节约能源资源、降低消耗、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促进安全环保、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内涵式增长等目的的建设项目。
——单纯配套生活设施建造是指在不扩建、改建生产性工程和业务用房的情况下,单纯建造、更新改造职工住宅、办公场所、医务室、浴室、食堂等生活设施的项目。
——单纯设备购置是指单纯购置与生产直接相关而不进行工程建设的设备、工具、器具的项目;特殊目的设备购
置是指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要,调整装备结构、优化装备配套、提升装备整体效益、战略发展需要、拟用于将要承接的施工任务的机械、设备的项目。
——可研报告范围内的矿山井巷开拓及尾矿库等工程是指为维持矿山的正常生产,在已批复矿山建设项目可研报告范围内实施的巷道开拓工程及尾矿库等工程。若已批复可研报告中的工程与初步设计中的工程不一致,以批复的初步设计为准。
——采矿权购置是指通过矿权购置方式获取采矿权的项目(含10年及以上矿权租赁项目)。
——信息化项目是指以计算机、通信、网络、信息安全及其他信息技术为主要技术手段建设的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应用系统和信息化基础设施、信息安全、系统管理运维等方面的项目,由中色股份信息化管理部门按照中色股份信息化项目管理相关制度进行管理。
(二)股权投资
股权投资,是指通过投入货币、实物、无形资产等,获得股权所有权的投资行为,包括新设、增资、对外并购、工程换资源类投资、工程承包类投资以及对外参股等具体方式。
——新设是指通过投资或交易新形成或新占有产权的投资行为。
——增资是指增加已占有产权的投资行为。
依托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立公司等投资行为,按照本办法中固定资产投资进行管理。为满足市场经营、企业改
革、资本运营等需要新设公司、增资等,由中色股份企业发展管理部门按照相关制度进行管理。
——对外并购是指通过获得中色股份体系外企业的股权或资产,进而获得该企业的资产或控制权的投资行为。
——工程换资源类投资是指实施工程项目,为获取主业范围内有价值的矿产资源开发权/运营权/包销权进行投资的行为。
——工程承包类投资是指工程承包企业以投资方式带动工程总承包业务的投资行为。
——对外参股是指中色股份或出资企业直接或间接获得中色股份体系外的股权,但又不拥有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行为。
第十一条 中色股份向下授权投资决策的企业管理层级原则上不超过一级,即中色股份二级以下企业不具有投资决策审批权;在完成投资后,管理层级不得超过三级。
第十二条 对不同类型投资项目的决策实行限额授权管理,分为集团公司审批类项目、中色股份审批类项目和企业自主决策类项目。具体限额授权划分详见《投资项目权限划分表》。
(一)集团公司审批类项目
——中色股份开展的非主业投资项目、采矿权购置、股权投资项目以及需要集团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项目;
——中色股份开展的限额以上(含本值)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授权限额标准为中色股份最近一年度经
审计合并财务报表期末归母所有者权益金额的1%。
(二)中色股份审批类项目
——中色股份本部开展的除集团公司审批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出资企业开展的集团公司授权中色股份限额标准以下,中色股份授权出资企业限额标准以上(含本值)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中色股份向下授权限额额度标准为:1000万元人民币且不超过其最近一年度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期末净资产的50%。
——出资企业开展的500万以上(含本值)的单纯配套生活设施建造。
——需要中色股份提供融资、担保的项目。
(三)企业自主决策类项目
集团公司审批类和中色股份审批类以外的项目属于中色股份授权企业自主决策类项目,包括出资企业开展的单纯(或特殊目的)设备购置、可研报告范围内的矿山井巷开拓及尾矿库等工程、500万元以下单纯配套生活设施建造、中色股份限额以下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等。
第十三条 严格控制对外参股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对外参股投资非主业项目以及不派出董事等不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第十四条 实行投资信息化管理,统一使用投资决策管理和投资统计信息系统(简称投资信息系统),实现投资项目全周期闭环管理和全过程风险监控的信息化管理。
第十五条 二级出资企业制定投资管理制度对企业自主决策类项目进行自主管理。中色股份负责在投资信息系统中报备中色股份审批类项目和企业自主决策类项目信息。
第十六条 投资责任单位应具有与投资项目相匹配的投资能力,包括治理结构、资产规模、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资金状况、人力资源、管理水平、技术水平等。
对于连续两年处于亏损状态或连续两年经营性现金流为负的企业,其自主决策的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权限上调,按照中色股份审批类项目进行管理,其他项目投资审批权限不变。
第三章 组织体系和职责分工
第十七条 中色股份投资管理的组织体系,包括中色股份本部、出资企业、投资责任单位和项目实施单位。其中:
中色股份本部分为股东大会、董事会、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投资主管部门、业务管理部门和投资参与部门。
第十八条 中色股份股东大会是中色股份投资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审批需由股东大会决定的投资事项。
第十九条 中色股份董事会主要职责如下:
——审批中色股份投资业务规划;
——审议中色股份年度投资计划;
——审批中色股份投资业务基本制度;
——审批由董事会审批的投资项目;
——定期或不定期听取投资项目实施情况汇报。
第二十条 中色股份党委会按照“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要求,主要职责如下:
——研究讨论中色股份投资业务规划、年度投资计划,贯彻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要求,确保项目符合中色股份主责主业和战略发展要求;
——研究讨论中色股份投资业务重要制度;
——研究需党委会前置研究的投资项目;
——推动、保障、监督投资项目实施。
第二十一条 中色股份总经理办公会是中色股份投资业务的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审议中色股份投资业务规划,经公司决策后组织实施;
——审议中色股份年度投资计划,经公司决策后组织实施;
——审议中色股份投资业务相关制度;
——审议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审批的投资项目;
——组织、指导、监督投资项目实施。
第二十二条 中色股份投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牵头建立中色股份投资制度体系,组织制订投资管理相关制度;
——组织编制中色股份投资规划;
——组织编制中色股份所有投资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
——组织统计、分析中色股份所有投资项目的投资完成情况,编制月度、季度、年度投资完成报告;
——组织开展出资企业上报的投资项目的决策审核审批;
——协调、指导出资企业开展投资业务,会同中色股份本部相关部门协调、指导、监督投资项目的实施;
——参与中色股份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的投资项目的实施、变更和后评价管理。
——指导出资企业在投资信息系统中报备投资项目开展可行性研究或尽职调查前的项目基本信息;协调中色股份本部业务管理部门在投资信息系统中填报其按有关制度管理的投资项目信息。
第二十三条 中色股份本部项目开发部门、信息化管理部门、企业发展管理部门是中色股份相应类型投资业务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项目开发部门
——负责对其开发的投资项目按本办法履行决策程序。
(二)信息化管理部门
——负责制订中色股份信息化项目的管理制度、投资决策审核审批以及实施管理;
——协调、指导、监督出资企业开展的信息化项目;
——负责中色股份本部并指导出资企业在投资信息系统中填报信息化项目投资决策文件和结果、投资计划和完成统计等信息。
(三)企业发展管理部门
——负责中色股份为满足市场经营、企业改革、资本运
营等需要新设公司、增资等投资行为的管理和上报,各项目开发部门负责准备相关材料,履行公司决策程序;
——协调、指导、监督出资企业开展的为满足市场经营、企业改革等需要新设公司、增资等投资行为;
——负责中色股份本部并指导出资企业在投资信息系统中填报为满足市场经营、企业改革等需要新设公司、增资等投资行为的报批资料、投资决策文件和结果、投资计划和完成统计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 中色股份财务、安全环保、法律风控等部门,是中色股份投资业务的参与部门,负责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进行审核,出具明确的审核意见,并对审核意见和提出的建议阐述原因。
第二十五条 二级出资企业是本企业及所属企业开展的投资项目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如下:
——负责组织本企业及所属企业投资规划编制,开展投资项目市场开发,提出审批类项目的投资申请,组织开展企业自主决策类项目的决策审批;负责本企业及所属企业所有投资项目的组织实施。
——负责本企业及所属企业所有投资项目投资计划编制、投资完成统计;自主决策类项目的报备;重要投资项目基本信息的填报。
——负责本企业投资管理体系的建立健全。
第二十六条 各投资管理部门及出资企业需按照中色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配合做好投资项目的信息披露工
作,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在投资项目信息未披露前,各知情人员均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 投资计划管理第二十七条 中色股份对投资项目实行计划管理,落实战略规划、优化经济布局和产业结构、促进工艺技术和装备升级、提升产品质量、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十八条 投资计划包括中色股份年度投资计划和出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一般与全面预算编制工作一并部署。
第二十九条 二级出资企业按照中色股份投资计划报告提纲、投资计划表单及相关编制说明组织开展本企业及所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编制完成的年度投资计划经二级出资企业投资管理部门审核、投资业务分管领导复核、主要领导审定并加盖公章后,通过投资信息系统预报至中色股份投资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中色股份投资主管部门结合投资规划、年度投资安排、所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成熟度,梳理、审核二级出资企业报送的年度投资计划,并与企业沟通、研讨;二级出资企业根据与中色股份投资主管部门形成的一致意见修改完善年度投资计划,修改完善后的年度投资计划经二级出资企业董事长审批后通过投资信息系统报送至中色股份。
第三十一条 中色股份投资主管部门梳理总结、统计分析二级出资企业报送的年度投资计划,形成中色股份年度投资计划报告,一般作为中色股份全面预算的组成部分,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十二条 中色股份年度投资计划审批通过后,投资主管部门结合投资统计管理需要,形成规范化的、列有各计划投资项目基本情况的年度投资计划进展情况统计表,函告二级出资企业并上传投资信息系统。二级出资企业按照公司章程履行法定程序。
第三十三条 中色股份开展的所有投资项目均应纳入年度投资计划,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不得进行投资。
第三十四条 新增计划外的投资项目,项目履行投资决策程序时,同步履行投资计划调整决策程序。
第三十五条 因计划内投资项目重大变更及其他因素导致年度投资计划发生变化的,经沟通确需调整的,二级出资企业应履行投资计划调整决策程序,并在投资管理信息系统中同步进行更新。
第五章 投资事前管理
第三十六条 投资责任单位在计划开展审批类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或尽职调查前须通过投资信息系统报备项目基本信息。投资信息系统未自动退回且中色股份投资主管部门15个工作日内未回复视为无异议。
第三十七条 投资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开展项目的信息收集、市场开发、可行性研究、专家评审、财务影响评价、投资能力论证、风险评估等工作。对于矿产资源类投资项目,根据项目论证需要开展资源核实、选冶试验等工作,并进行专业性技术评审。对于矿山建设项目、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以及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
学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形成安全预评价报告。
第三十八条 项目资源验证、选冶试验、可行性研究、尽职调查、资产评估、项目估值、交易架构和股权购买协议设计等工作,一般可由投资责任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对于股权类重大投资项目需委托独立第三方有资质咨询机构出具投资项目风险评估报告。
第三十九条 对于审批类项目,投资责任单位按照投资决策申报材料清单准备相关报告和材料;对于企业自主决策类项目,投资责任单位参照投资决策申报材料清单准备相关报告和材料。根据“分类、分级、限额授权”管理模式和授权权限,投资责任单位分别按审批类、企业自主决策类项目履行投资决策程序。
第六章 投资决策管理
第四十条 审批类项目投资决策程序包括:投资申请、投资审核、投资审批、投资批复等四个环节。
(一)投资申请
二级出资企业按投资决策申报材料清单,向中色股份本部提交申请投资的请示、投资申请表、由总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投资决策人员签署的《投资项目承诺书》等材料。中色股份本部开发的投资项目由项目开发部门按照投资决策申报材料清单,报送中色股份投资主管部门。
(二)投资审核
中色股份投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部相关部门对投资报告和相关资料进行会审,本部相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及本办法规定分工出具明确的审核意见,并对审核意见和提出的建议阐述原因。中色股份投资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审核需要可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中色股份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各部门审核意见、专家评审意见等情况,形成投资审核意见。
(三)投资审批
中色股份本部项目开发部门开发的投资项目,由中色股份本部项目开发部门起草投资议案;二级出资企业报请决策的投资项目,由中色股份投资主管部门起草投资议案。
——集团公司审批类项目,根据投资总额对应的中色股份审批权限,按照以下三种方式之一进行审批:
对于中色股份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策的投资项目,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上报集团公司审批,审批通过后由总经理审批;
对于中色股份董事会决策的投资项目,由党委会前置研究后,上报集团公司审批,审批通过后再提交董事会审批;
对于中色股份股东大会决策的投资项目,由党委会前置研究,上报集团公司审批,审批通过后再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审批。
——中色股份审批类项目,根据投资总额对应的中色股份审批权限,按照以下三种方式之一进行审批:
对于中色股份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策的投资项目,由总经理召开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总经理审批;
对于中色股份董事会决策的投资项目,由党委会前置研究,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批;
对于中色股份股东大会决策的投资项目,由党委会前置研究,总经理办公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四)投资批复
通过审批的二级出资企业投资项目,由中色股份投资主管部门起草投资批复,中色股份投资分管领导签发。未通过审批的项目,由中色股份投资主管部门以书面方式回复二级出资企业。对于中色股份本部项目开发部门开发的项目,以最终决策机构会议纪要作为投资批复。
第四十一条 投资项目在通过审批后,出资企业应按照公司章程履行法定决策程序,形成决议或会议纪要,并在形成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投资信息系统报送中色股份投资主管部门。当决策结果与投资批复要求不一致时,应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告;需重新决策按原决策程序履行投资决策。
第四十二条 在投资决策过程中,中色股份投资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二级出资企业补充、补报或调整相关资料。对于未达到投资决策条件的,经中色股份投资分管领导同意后,中色股份投资主管部门可以暂停或中止投资决策程序。二级出资企业可根据情况,以书面方式申请撤回投资申请。
第四十三条 投资项目在通过投资决策前,不得进行实质性投资。实质性投资是指按照会计准则,直接形成固定资
产或者股权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等形式的投入。
第四十四条 通过投资决策的投资项目,项目投资报告、可研报告、尽职调查报告作为对项目投资责任单位、实施单位进行检查、考核的依据,并作为对二级出资企业和项目运营主体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参考依据。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初步设计主要指标与可研报告存在重大变化,以批复的初步设计为考核参考依据。
第四十五条 对于投资报告、可研报告中确定的投资金额以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投资责任单位须在完成全部投资决策流程后15个工作日内在投资信息系统中完成填报;对于不按期填报的,对相关单位进行约谈、通报。
第四十六条 对于企业自主决策的投资项目,二级出资企业需在项目决策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决策有关文件通过投资信息系统报送中色股份,中色股份投资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企业自主决策类项目的决策合规性进行抽检。
第七章 投资实施管理
第四十七条 中色股份实行“项目实施单位—投资责任单位—中色股份本部”的三级实施管理体系,强化投资实施职责。
(一)项目实施单位
投资项目通过投资决策后,项目实施单位由投资责任单位负责组建,具体负责投资项目的组织实施。
(二)投资责任单位
按照“谁投资、谁负责、谁管理”的原则,由出资单位作为投资责任单位,承担投资实施主体责任。
——由中色股份本部出资的,中色股份本部项目开发部门作为投资责任单位;
——由二级出资企业及所属出资企业出资的,二级出资企业是投资责任单位。
(三)中色股份本部
企业发展管理部门负责会同本部投资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对为满足市场经营、企业改革、资本运营等需要新设公司、增资等投资项目实施监管。
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会同本部投资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对信息化项目实施监管。
中色股份投资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本部相关部门,对除企业发展管理部门和信息化管理部门监管的项目外其他固定资产投资和股权类投资项目实施监管。
第四十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含采矿权购置)的策划管理、设计管理、造价管理、进度管理、采购管理、合同管理、资金管理、安全环保质量管理、风险管理、过程监控、竣工验收等工作,按照中色股份基本建设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要求执行。
第四十九条 工程换资源类、工程承包类投资项目的建设实施,按照中色股份工程业务管理相关制度要求执行;其他股权投资项目的合同管理、资金管理、风险管理、工商管理等工作,按照中色股份有关制度要求执行。
第五十条 对于需要报请国家或地方相关部门核准或备案的项目,须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报审工作。境外投资项目由中色股份报请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履行向国务院国资委、发改委、商务部、外汇管理局等的报审程序;投资责任单位按项目所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完成必须的申报工作。
第八章 投资统计管理
第五十一条 中色股份对投资项目投资完成统计进行统一管理;投资责任单位、项目实施单位等各责任主体科学组织、有序推进项目实施,合理掌握和控制投资节奏,确保项目按计划推进,并按要求如实报送项目投资完成情况。
第五十二条 二级出资企业按照中色股份年初下达的投资计划进展情况统计表报送投资完成情况;一般于每月2日前报送截至上一月末的投资完成情况,每季度首月2日前报送截至上一季度末的投资完成情况及季度报告,每年1月7日前报送上一年度的投资完成情况及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
第五十三条 月度投资完成、季度投资完成和报告、年度投资完成和报告须经二级出资企业投资管理部门审核、投资业务分管领导复核、主要领导审定并加盖公章后,通过投资信息系统报送至中色股份投资主管部门。
第五十四条 收到二级出资企业报送的投资完成和相关报告后,中色股份投资主管部门按要求编制中色股份投资完成情况和报告,并按要求上报。
第五十五条 对于在国家发改委等国家部委核准/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投资责任单位要在项目建成前预判项目投资金额,若判断中方投资金额超过国家发改委等国家部委核准/备案金额的20%(含)或超过1亿美元(含),按原决策程序履行投资决策后及时申请核准/备案变更手续;在项目建成后7个工作日内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表(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表格式文本在投资信息系统发布),中色股份投资主管部门报请集团公司履行向发改委等国家部委的报送程序。
第九章 投资变更管理
第五十六条 投资变更管理,包括对投资项目进行调整、中止、终止等。
——调整,是指修改、调整投资项目的方案、设计、计划等。
——中止,是指中途停止投资项目实施,根据具体情况恢复进行,或是终止。
——终止,是指彻底停止投资项目实施,不再继续进行。
第五十七条 当境外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时,二级出资企业要及时与中色股份投资主管部门沟通,并按原决策程序履行投资决策后及时向国家发改委等国家部委办理核准/备案变更手续。
——投资主体增加或减少。
——投资地点发生重大变化。
——主要内容和规模发生重大变化。
——需要对部委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有关内容
进行重大调整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八条 审批类项目投资变更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企业自主决策类项目投资变更管理由二级出资企业制订相关制度执行。
第五十九条 当投资项目出现或预计出现重大变化时,根据重大变化的影响程度,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对于产生颠覆性影响的重大变化的项目,应重新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并履行投资决策程序。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产生颠覆性影响:
——项目合法性因外部环境变化出现问题,且至少24个月内难以改变;
——同等折现率情况下项目净现值变为负值;
——项目投产后产品丧失竞争力;
——其他颠覆性的影响。
(二)对于不会产生颠覆性影响的重大变化,项目实施单位编制项目调整方案,报送投资责任单位审批后执行,并向中色股份报备,其中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含采矿权购置)按中色股份基本建设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要求执行。
第六十条 当投资项目出现或预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中止、终止。
——投资项目通过投资决策后,超过24个月仍未实施的,应启动终止程序;当确有必要推进的,应重新履行决策程序;
——项目实施中出现重大变化所列情形之一,且采取中
止、终止措施更有利于维护我方利益的;
——项目实施中出现市场形势恶化、合作方严重违约、法律或审批手续不完备等情形,继续投资会加大损失、严重影响我方利益或造成其他不良后果,应采取终止措施。
第六十一条 当投资项目需要中止或终止时,应当编制中止或终止方案。其中:
项目中止或终止方案,由投资责任单位组织编制,主要包括:项目现状、中止/终止的原因、终止退出方式、具体的措施和安排,可能的经济损失和法律纠纷等。中色股份审批类项目中止/终止方案由投资责任单位审批后,向中色股份提出申请,由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审批。集团公司审批类项目中止/终止方案由中色股份审批后,向集团公司总部提出申请,由集团公司总部相关部门负责审核、审批。
第六十二条 投资项目的退出,包括转让、清算等方式,按中色股份产权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第六十三条 当投资项目出现调整、中止、终止和退出时,投资责任单位负责牵头开展善后事宜,协调外部关系,维护中色股份品牌形象。
当在非正常情况下发生的调整、中止、终止和退出时,投资责任单位应组织对项目进行调查研究,编制项目案例,汲取教训,防止类似事件重复发生;同时形成书面总结报告上报决策机构。
第十章 评价和考核
第六十四条 中色股份按照“谁实施、谁评价,谁决策、
谁复核,中色股份本部统一监管”原则,立足分级分类管理规定,对投产满一年的项目进行全面评价管理,评价结果纳入出资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出资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六十五条 项目评价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的关键技术经济指标(投资额、建设期、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本指标、技术指标、环保指标等)与决策时可研报告中设定指标的对比分析评价。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初步设计主要指标与可研报告存在重大变化,以批复的初步设计指标为准。
第六十六条 对于投产满一年审批类项目以及企业自主决策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项目投资责任单位和实施单位应开展投资项目评价工作,二级出资企业按照《投资项目评价报告(模板)》形成投资项目评价报告,经二级出资企业主要负责人审定并加盖公章后,通过投资信息系统报送至中色股份;中色股份投资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采取抽查、复核、或现场检查等措施对投资项目评价进行监管,形成中色股份投资项目评价报告并呈报公司领导。
第六十七条 审批类项目以及企业自主决策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二级出资企业须在项目投产满一年后的1个月内向中色股份报送投资项目评价报告。
第六十八条 中色股份投资主管部门每年度会同相关部门对已完成投资评价的项目进行复核、打分,按各项目投资金额加权平均后形成企业得分,纳入二级出资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二级出资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对未按
规定报送投资项目评价材料的,经请示中色股份投资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后,按负向考核处理,并对相关单位进行约谈、通报。
第十一章 投资后评价第六十九条 中色股份投资项目一般应进行后评价,通过全面系统地调查、回顾投资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对比分析投资决策时确定的目标和指标,找出差别,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对策建议,以便提高投资质量。
第七十条 中色股份审计部门是中色股份投资后评价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后评价工作;中色股份投资主管部门、业务管理部门、投资责任单位、项目实施单位参与后评价工作。
第七十一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后评价,一般在项目整体验收后两年内进行;股权投资项目的后评价,一般在完成投资后的两年内进行。投资后评价工作具体按照中色股份投资项目后评价相关制度要求执行。
第十二章 境外投资风险管理
第七十二条 中色股份投资、企业发展、财务、安全环保、法律风控等管理部门负责对境外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风险管理。中色股份本部管理部门主要通过投资信息系统、招标采购平台、司库管理系统、预算管理系统等对境外投资项目进行全面监控,定期对境外投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并向投资责任单位提示风险,督促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进行应对,规避或者降低投资风险,直至解除风险预警。
第七十三条 投资责任单位应当针对境外投资项目制定风险管理方案,明确风险管控责任,规范风险控制流程和措施。投资责任单位应收集投资所在国家(地区)风险信息,做好对风险的定性与定量评估分析,制定相应的防范和规避方案。投资责任单位应加强与所在国我驻外使(领)馆及有关部门的联系,建立科学规范的安全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体系,有效防范和应对项目面临的系统性风险。
第七十四条 投资责任单位应严格执行境外投资决策程序,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尽职调查等工作,发挥境内外中介机构的作用,防范财务风险、法律风险等,提高境外投资决策质量。
第七十五条 投资责任单位应建立灵活可靠的反应和监督机制,密切关注投资环境和投资条件的变化,建立重大问题及时沟通汇报机制。
第十三章 监督和奖惩
第七十六条 按照“谁投资、谁负责”的原则,项目投资责任由投资责任单位、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中色股份本部对投资项目的审批,不免除投资责任单位、项目实施单位的责任。
第七十七条 参与投资决策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相应资料、数据、信息(以上统称为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承担责任。其中:提供原始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对原始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原始信息进
行汇总、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抽查、抽样等方式,复核原始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对由本单位和本人产生的汇总、加工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七十八条 参与投资决策的所有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干预或干涉投资项目的决策、实施、变更、后评价等工作,当受到违规干预或干涉时,被干预或干涉的单位和人员应当记录,并向上级纪检部门报告。对于履职中存在违规或失职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责任认定和追究,按照国家和中色股份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生态环境保护、国土空间规划、产业政策要求开展投资活动的出资企业,按照国家和中色股份相关制度进行追责问责。对违反项目所在国环境保护和产业政策要求开展投资活动的出资企业,按照中色股份相关制度进行追责问责。
第八十条 对在项目投资实践中为中色股份创造超过市场平均价值的投资,可申报专项奖励;对于因客观因素影响,致使项目投资未实现预期效果或造成损失的,但符合免责情形的,应按照免责管理制度执行;对违反国家或项目所在国家(地区)法规、中色股份和企业内部制度等情形的违规决策,出资企业有关决策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投资项目在市场开发、研究论证决策、实施、变更、后评价等阶段形成的各种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仅限于:报告、方案、意见、记录、纪要、决议、批复、合同、
协议、证书等,投资责任单位应当按中色股份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做好项目资料(包括电子文档)归档工作,并符合中色股份相关信息安全管理规范。
第八十二条 除投资主管部门之外的其他部门或单位因工作需要查阅或使用相关档案时,应严格遵守中色股份信息安全相关制度规定。对于不宜公开或需保密的文件和资料,包括投资主管部门在内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中色股份保密管理相关要求做好保密工作。
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中色股〔2020〕81号)以及《关于投资项目审批不再向下授权的通知》(中色股投资〔2022〕3号)同时废止。
第八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色股份投资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