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色股份: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修改提案情况,不存在否决提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3月22日下午14:30
2. 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10号中国有色大厦6层611会议室
3. 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4.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5. 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宇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7.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1人,代表股份679,539,5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4.092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665,297,20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3.377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14,242,34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714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7人,代表股份14,242,34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714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7人,代表股份14,242,34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7145%。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提案1.00 关于公司与中国稀土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678,612,5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36%;反对926,9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6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315,3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4913%;反对926,99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50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2. 律师姓名:张雪云、王文杰
3. 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