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百集团: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2023年11月14日(星期二)15:00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1月14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1月14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630号三楼319会议室。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5.现场会议主持人:汪梅方董事长。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301,602,06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4.286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31,537,28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3.998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70,064,77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2882%。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2,963,49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0.435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2,963,49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0.435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现场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温莉莉、彭晨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对审议议案进行了表决:
提案1.00 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9,563,4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241%;反对2,038,6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759%;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24,8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1.2095%;反对2,038,6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8.7905%;弃权0股。
议案表决结果:审议通过,盛毅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提案2.00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9,976,8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611%;反对1,625,2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389%;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38,2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1592%;反对1,625,2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4.8408%;弃权0股。
议案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温莉莉、彭晨怀
(三)结论性意见: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2023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