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百集团:关于收到湖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湖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2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65号《湖北证监局关于对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汪梅方、张俊、胡剑、李慧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汪梅方、张俊、胡剑、李慧斌:
根据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百集团或公司)2023年12月20日公告:公司全资子公司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2日发现财务人员邵某某存在职务侵占公司资金嫌疑,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2023年10月13日,公安机关将相关犯罪嫌疑人全部抓捕到案。该案件目前处于侦查阶段,初步估算侵占资金金额累计约2.19亿元,预计导致公司其他应收款原值增加约
2.19亿元,应付账款增加约2.19亿元,初步预估其他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约2.1亿元,减少2023年利润总额约0.5亿元,调减以前年度利润总额累计约1.6亿元。
上述中百集团员工职务侵占事项,预估损失已达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及《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重大事件标准,公司应当立即披露,但直至2023年12月20日,公司才发布《关于子公司员工涉嫌职务侵占资金的公告》,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汪梅方作为公司董事长、张俊作为公司总经理、胡剑作为公司副总经理及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慧斌作为公司
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汪梅方、张俊、胡剑、李慧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充分吸取教训,认真自查上述职务侵占事项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依法依规进行信息披露。上述职务侵占事项暴露出公司存在内部控制不完善之处,公司应开展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全面自查,确保内部控制不完善已整改到位,切实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涉及的相关事项,深刻反思公司规范运作及信息披露中存在的不足,将严格按照湖北证监局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整改,持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进一步加强对《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认真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3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