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百集团: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1.本次股东会存在否决提案的情况,被否决提案为:提案1.00《关于第一大股东延期承诺的议案》。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2024年8月5日(星期一)15:00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8月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8月5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630号三楼319会议室。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5.现场会议主持人:汪梅方董事长。6.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47人,代表股份171,104,3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139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47人,代表股份171,104,3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139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42人,代表股份102,853,0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5.111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42人,代表股份102,853,0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5.1116%。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现场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温莉莉、刘旸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对提案进行了表决:
提案1.00 《关于第一大股东延期承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1,565,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4482%;反对139,297,9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4111%;弃权24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7%。关联股东武汉商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华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415,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5720%;反对72,196,6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1940%;弃权24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40%。
提案表决结果:审议未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温莉莉、刘旸
(三)结论性意见: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