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金马: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3年12月8日下午14:30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金马路999号,公司七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玉富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7人,代表股份243,458,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1898%。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9人,代表股份200,023,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0.695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58人,代表股份43,434,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4940%。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表共66人,代表股份53,458,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5311%。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表共8人,代表股份10,023,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37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58人,代表股份43,434,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4940%。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4、吉林秉责律师事务所郭淑芬、商家碧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列入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逐一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243,45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3%;反对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总体表决情况:同意53,45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1%;反对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审议通过了该项特别议案。
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243,41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3%;反对4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1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总体表决情况:同意53,41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49%;反对4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审议通过了该项特别议案。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吉林秉责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郭淑芬、商家碧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表决程序均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吉林秉责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