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金马: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
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
(2026 年2 月制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 加强信息披露监管,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 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实施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 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应审慎判断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及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暂 缓、豁免情形的应披露信息, 并接受深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 后监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 误导投资者, 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 统称“国家秘密”), 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豁免披露。公司及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 履行保密义务, 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 不得以 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 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五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 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 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 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四)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 属于临时性 商业秘密等情形, 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 可以按本制 度暂缓披露。采取暂缓披露的, 应当明确暂缓披露的期限或未来披露的条件或情 形。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 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 定的, 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 依照法定程序确定, 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 的人员知悉, 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 益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 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规定的, 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 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七条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八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不得随意扩大暂缓、 豁免事项的范围, 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九条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公司董事 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 公司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 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条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申请与审批流程:
(一)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应当及时将需要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相关书
面资料报送公司证券部,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二)公司证券部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 露的条件进行审核, 并提交相关流程给予董事会秘书审核;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复核, 并在相关流程中 给予审批意见并提交公司董事长审核;
(四)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复核, 并在相关流程中给予 审批意见。
第十一条公司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 应当由公司董事会 秘书负责登记, 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 交由证券部妥善归档保存,保存期限 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 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 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 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 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 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 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 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 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四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 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 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 关内容的, 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 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 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 况等。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 有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规章、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照前述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