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证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简称:21广发03 | 债券代码:149499.SZ |
债券简称:21广发04 | 债券代码:149500.SZ |
债券简称:21广发05 | 债券代码:149562.SZ |
债券简称:21广发06 | 债券代码:149563.SZ |
债券简称:21广发07 | 债券代码:149564.SZ |
债券简称:21广发09 | 债券代码:149594.SZ |
债券简称:21广发10 | 债券代码:149633.SZ |
债券简称:21广发11 | 债券代码:149634.SZ |
债券简称:21广发12 | 债券代码:149635.SZ |
债券简称:21广发13 | 债券代码:149658.SZ |
债券简称:21广发16 | 债券代码:149650.SZ |
债券简称:21广发17 | 债券代码:149687.SZ |
债券简称:21广发19 | 债券代码:149702.SZ |
债券简称:21广发20 | 债券代码:149703.SZ |
债券简称:21广发21 | 债券代码:149704.SZ |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1号招商证券大厦)
2023年7月
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本次债券《募集说明书》《受托管理协议》等相关规定、重大事项相关公开信息、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及发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和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本次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受托管理人”)编制。招商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主要来源于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说明。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招商证券所做承诺或声明。请投资者独立征询专业机构意见,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不能将本报告作为投资行为依据。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21广发03”、“21广发04”、“21广发05”、“21广发06”、“21广发07”、“21广发09”、“21广发10”、“21广发11”、“21广发12”、“21广发13”、“21广发16”、“21广发17”、“21广发19”、“21广发20”和“21广发21”之债券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及上述债券《募集说明书》《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上述债券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一、重大事项情况
发行人于2023年7月18日披露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8)(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内容如下: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广发证券’)于2023年4月1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382023005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3-024)。
2023年7月1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3〕40号),主要内容如下:
中国证监会对本案已调查完毕,依法拟作出行政处罚。
广发证券担任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尚生态’)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主承销)机构,签字保荐代表人为王鑫和杨磊杰。
经查,广发证券涉嫌在为美尚生态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提供保荐(主承销)服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含有虚假记载的文件,包括:核查大额银行存款账户程序设计不到位,对美尚生态银行存款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对应收账款的函证程序、尽职调查程序执行不到位;对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投项目走访程序执行不到位;对美尚生态重要银行借款合同查验不到位;对美尚生态申
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无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支持的内容,未获取充分的尽职调查证据和作出独立判断。
中国证监会认为,广发证券在为美尚生态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提供保荐服务过程中,未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未勤勉尽责地对美尚生态的发行申请文件进行审慎核查,出具的保荐书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构成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违法行为。广发证券未审慎核查美尚生态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的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4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所述‘其他违反证券承销业务规定的行为’。对于广发证券上述违法行为,美尚生态项目保荐代表人王鑫、杨磊杰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项,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决定:
(一)对广发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保荐业务收入943,396.23元,并
处以943,396.23元罚款;没收承销股票违法所得7,830,188.52元,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二)对王鑫、杨磊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5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中国证监会拟对公司及相关人员实施的行政处罚,公司及相关人员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涉及的违法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9.5.1条、第9.5.2条、第9.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目前公司的经营情况正常。
公司相关信息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二、风险提示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21广发03”、“21广发04”、“21广发05”、“21广发06”、“21广发07”、“21广发09”、“21广发10”、“21广发11”、“21广发12”、“21广发13”、“21广发16”、“21广发17”、“21广发19”、“21广发20”和“21广发21”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在获悉上述相关事项后,为充分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和《受托管理协议》的有关规定和约定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招商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对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以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和《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和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请投资者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