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证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0776 证券简称:广发证券 公告编号:2024-04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已于2024年9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还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向A股社会公众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根据相关规定,现再次将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特别提示:
本通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要求编制,H股股东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请参见公司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及本公司网站(www.gf.com.cn)向H股股东另行发出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涉及融资融券、约定购回、转融通业务相关账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深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参与深股通上市公司网络投票实施指引》等有关规定执行。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已审议
通过关于授权召开本次会议的议案。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4年10月15日(星期二)下午14:00时开始;
(2)A股网络投票时间: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0月15日(星期二)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0月15日(星期二)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A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A股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A股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4年10月9日。
7.出席对象:
(1)A股股东或其代理人:于股权登记日(2024年10月9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授权委托书模板详见附件1);
(2)H股股东登记及出席,请参见本公司于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及本公司网站(www.gf.com.cn)向H股股东另行发出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通知;
(3)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聘请的律师代表及其他中介机构代表;
(5)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现场会议地点: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40楼4008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会议审议事项全部具有合法性和完备性。具体审议提案如下:
表一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示例表
提案编码 | 提案名称 | 备注 |
该列打勾的栏目可以投票 | ||
100 |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 √ |
非累积投票提案 | ||
1.00 | 关于修订《广发证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 √ |
2.00 | 关于《广发证券2024年度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 √ |
1.关于修订《广发证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广发证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请见附件3。
2.关于《广发证券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2024年1-6月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4,362,371,717.16元,母公司净利润为4,628,800,375.60元,截至2024年6月30日,母公司期末未分配利润为31,134,229,822.98元。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机构字〔2007〕320号文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从股东利益和公司发展等综合因素考虑,公司2024年度中期利润分配预案如下:
以公司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股份数扣除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数为基数,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分配现金红利1.0元(含税)。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以公司现有股本7,621,087,664股扣除已回购A股股份15,242,153股后的
7,605,845,511股为基数计算,共分配现金红利760,584,551.1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30,373,645,271.88元转入下一期间。本次现金分红占2024年1-6月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比例为17.44%。
公司2024年度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于该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两个月内实施,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包括但不限于开设并操作派息账户等利润分配实施相关具体事宜。A股及H股的派息日为2024年11月28日。A股股息以人民币派发;H股股息以港币派发,实际金额按公司股东大会召开日期前五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换港币的平均基准汇率计算。
本议案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并披露。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一)会议登记方法
1.A股股东
(1)登记方式:现场、电子邮件、传真或信函登记
(2)登记时间:2024年10月1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00
(3)登记地点: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首层大堂前台
(4)受托行使表决权人需登记和表决时提交文件的要求:
法人股股东持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股东单位公司印章,单位授权委托书(请见附件1)和出席人身份证(单位法定代表人出席的须携带法定代表人的证明文件)办理登记手续;社会公众股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办理登记手续;受托代理人持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请见附件1)、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登记手续。
2.H股股东
详情请参见本公司于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及本公司网站(www.gf.com.cn)向H股股东另行发出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
知。
(二)会议联系方式
1.联系电话:020-87550265,020-87550565;传真:020-87554163;电子邮箱:gfzq@gf.com.cn。
2.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51楼,邮政编码:510627。
3.联系人:王硕、刘伯勋。
(三)会议费用
出席会议的股东费用自理。
四、A股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A股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2。
五、备查文件
1.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附件1: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附件2: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附件3:《广发证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特此通知。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一日
附件1:
授权委托书本人(本单位)作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776,股票简称:
广发证券)的股东,兹委托 先生(女士)(身份证号码: ),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特授权如下:
一、代理人□有表决权/□无表决权
二、本人(本单位)表决指示如下:
提案编码 | 提案名称 | 备注 | 表决意见 | ||
该列打勾的栏目可以投票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100 | 总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提案 | √ | |||
非累积投票提案 | |||||
1.00 | 关于修订《广发证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 √ | |||
2.00 | 关于《广发证券2024年度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 √ |
三、本人(本单位)对审议事项未作具体指示的,代理人□有权/□无权按照自己的意思表决。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证券帐户号码:
委托人身份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码:
委托人持有本公司股票性质:
□国有法人 □境内一般法人 □境内自然人
□境外法人 □基金、理财产品等
委托人持有本公司股票数量: 股
委托人联系电话:
委托人联系地址及邮编:
委托书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委托书有效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代理人签字:
代理人联系电话:
注:本授权委托书各项内容必须填写完整。本授权委托书剪报或复制均有效。
附件2: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0776;投票简称:广发投票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本次会议审议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于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4年10月15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2.股东可以登陆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0月15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4年10月15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15:00。
2.A股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3: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原条款 | 新条款 | 修订依据 | ||
条目 | 条款内容 | 条目 | 条款内容 | |
第一条 | 为了规范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和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 第一条 | 为了规范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和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 根据新颁布或修订的外规修订,如《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
第十一条 | ……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关连交易是指公司及/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以下简称“本集团”)与关连人士之间进行的交易;以及与第三方进行的指定类别交易,而该交易可令关连人士透过其于交易所涉及实体的权益而获得利益。关连交易可以是一次性的交易或持续性的交易。持续性关连交易为日常业务中预期在一段时间内持续或经常发生 | 第十一条 | ……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关连交易是指公司及/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以下简称“本集团”)与关连人士之间进行的交易;以及与第三方进行的指定类别交易,而该交易可令关连人士透过其于交易所涉及实体的权益而获得利益。关连交易可以是一次性的交易或持续性的交易。持续性关连交易为日常业务中预期在一段时间内持续或经常发生 |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4A.24(6)条修订,并优化表述。 |
原条款 | 新条款 | 修订依据 | ||
条目 | 条款内容 | 条目 | 条款内容 | |
的涉及提供货物、服务或财务资助的关联交易。“交易”包括资本性质和收益性质的交易,不论该交易是否在本集团的日常业务中进行,而包括以下类别的交易: …… (六)发行公司或其附属公司的新证券,包括包销或分包销证券发行; …… | 的涉及提供货物、服务或财务资助的关连交易。“交易”包括资本性质和收益性质的交易,不论该交易是否在本集团的日常业务中进行,而包括以下类别的交易: …… (六)公司或其附属公司发行新证券、或出售或转让库存股份,包括包销或分包销证券发行或库存股份出售或转让; …… | |||
第十八条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05%以上的,并应提交董事会批准;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并应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 第十八条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董事会批准并及时披露;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并应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6条修订。 |
第十九条 | 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交易金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以上的,并应提交董事会批准;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2.5%以上的,并应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 第十九条 | 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董事会批准并及时披露;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2.5%以上的,并应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6条修订。 |
第二十条 | 公司审议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应及时通过董事会秘书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进行事前认可。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相关费用由公 | 第二十条 | 本制度规定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应及时通过董事会秘书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 |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 |
原条款 | 新条款 | 修订依据 | ||
条目 | 条款内容 | 条目 | 条款内容 | |
司承担。 | 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 条修订。 | ||
第二十七条 | …… (一)完全豁免的关连交易须遵守本制度第二十八条年度审核的有关规定。 (二)部分豁免的一次性关连交易须遵守本条第(三)(1)(A)款公告的处理原则,及本条第(三)(1)(F)款申报的处理原则。部分豁免的持续性关连交易须遵守本条第(三)(2)(A)款的处理原则。 …… | 第二十七条 | …… (一)完全豁免的关连交易可豁免遵守股东批准、年度审阅及所有披露规定。 (二)部分豁免的一次性关连交易须遵守本条第(三)(1)(A)款公告的处理原则,及本条第(三)(1)(F)款申报的处理原则。部分豁免的持续性关连交易须遵守本条第(三)(2)款的处理原则(可豁免遵守股东批准)。 …… |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4A.74条修订。 |
第二十八条 | 年度审核的要求如下: …… (三)公司必须于其年度报告付印至少10个工作日前,将审计师函件副本送交香港联交所。 (四)公司必须容许(并确保持续关连交易的对手方容许)审计师查核上述各方的账目记录,以便审计师就该等交易作出报告。 (五)如独立非执行董事及╱或审计师未能按规定确认有关事宜,公司必须尽快通知香港联交所及刊登公告。香港联交所或要求公司重新遵守公告及股东批准的规定,亦可能施加其他条件。 (六)如本集团签订了一份有固定期限及固定条款的协议,而该协议涉及: …… | 第二十八条 | 年度审核的要求如下: …… (三)公司必须容许(并确保持续关连交易的对手方容许)审计师查核上述各方的账目记录,以便审计师就该等交易作出报告。 (四)如独立非执行董事及╱或审计师未能按规定确认有关事宜,公司必须尽快通知香港联交所及刊登公告。香港联交所或要求公司重新遵守公告及股东批准的规定,亦可能施加其他条件。 (五)如本集团签订了一份有固定期限及固定条款的协议,而该协议涉及: …… |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4A.57条修订。 |
第二十九条 |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 第二十九条 |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
原条款 | 新条款 | 修订依据 | ||
条目 | 条款内容 | 条目 | 条款内容 | |
…… (三)董事会决议、决议公告文稿和独立董事意见(如适用); …… | …… (三)董事会决议、决议公告文稿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 |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5.21条修订。 | ||
第三十条 | 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九)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 | 第三十条 | 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九)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意见; ……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修订。 |
附录(四) | “关连人士”包括: …… 此外,香港联交所可不时决定某些人士或实体应被视为中国发行人的关连人士(就上市规则第14A章的关连交易规定而言)。香港联交所一般不会视中国政府机关为上市发行人的关连人士。但是,香港联交所或会要求上市公司解释其与某个中国政府机关之间的关系,以及不应将该政府机关视为关连人士之理由。如香港联交所决定该中国政府机关应被视作为关连人士,则上市公司必须遵守因此而产生的任何附加责任。 | 附录(四) | “关连人士”包括: …… 香港联交所一般不会视中国政府机关为上市发行人的关连人士。但是,香港联交所或会要求上市公司解释其与某个中国政府机关之间的关系,以及不应将该政府机关视为关连人士之理由。如香港联交所决定该中国政府机关应被视作为关连人士,则上市公司必须遵守因此而产生的任何附加责任。 |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9A.19条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