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核科技:董监高所持股份变动管理制度
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
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三)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
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六条的规定。
第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或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可同比例增加或减少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一条 若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比本制度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应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应按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及时向深交所申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深交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交所可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三条 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
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第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公告应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第十六条所列内容。上述增持主体披露增持计划应当同时作出承诺,将在上述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第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披露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份进展公告。公告应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第十七条所列内容。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增持行为完成时,及时通知公司,聘请律师就本次股份增持行为是否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并委托公司在增持行为完成后三日内披露股份增持结果公告和律师核查意见。
第十七条 通过集中竞价方式每累计增持股份比例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2%的,应当披露股份增持进展公告。
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在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司披露股份增持进展公告日,不得再行增持公司股份。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下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高管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
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有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交所申报。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规则,中国证监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本制度关于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适用于其一致行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内”、“超过”均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