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铸管: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代码:112934 债券简称:19新兴01债券代码:149504 债券简称:21新兴01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
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2024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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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声明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相关文件、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以及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铸管”或“发行人”或“公司”)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等,由“19新兴01”、“21新兴01”受托管理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编制。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光大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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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发行人概况
(一) 公司名称: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
(二) 公司注册地址:武安市上洛阳村北
(三) 公司法定代表人:何齐书
(四) 公司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新伟
(五) 联系电话:0310-5792011
(六) 联系传真:0310-5796999
(七) 登载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的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 公司债券基本情况
(一)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1、 债券名称: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2、 债券简称:19新兴01
3、 债券代码:112934
4、 债券期限:本期债券的期限为5年,债券存续期第3年末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 债券利率:3.98%
6、 债券发行规模:人民币10亿元
7、 债券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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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本金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8、 募集资金用途:全部用于调整公司债务结构。
9、 债券发行首日:2019年7月16日
10、 债券上市交易首日:2019年7月29日
11、 债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1、 债券名称: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2、 债券简称:21新兴01
3、 债券代码:149504
4、 债券期限:本期债券的期限为5年,债券存续期第3年末附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为2024年6月1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5、 债券利率:3.70%。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在存续期内前3年固定不变;在存续期第3年末,如公司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为调整后的票面利率,在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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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债券发行规模:人民币10亿元
7、 债券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8、 募集资金用途:本期债券的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调整公司债务结构。
9、 债券发行首日:2021年6月9日
10、 债券上市交易首日:2021年6月16日
11、 债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 重大事项提示
光大证券作为“19新兴01”、“21新兴01”的受托管理人,根据发行人于2024年6月7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现将本次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一)有关诉讼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
原告:新疆天信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天信”)
法定代表人;韩键刚
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36号
被告一:新兴铸管新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铸管新疆”)
法定代表人:王志刚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伊宁路405号E2栋-1601号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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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二:新疆新兴铸管金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特国贸”)法定代表人:张泽珠住所:新疆巴州和静县工业园区(新兴铸管新疆有限公司院内)被告三: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齐书住所:河北省武安市上洛阳村北第三人:新兴铸管(新疆)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物流”)法定代表人:韦良义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北站三路349号
2、受理机构: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3、案件基本情况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新民初51号民事判决书,新兴物流需向五矿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矿公司”)承担1.83亿元损失赔偿责任,承担自2016年6月2日起至还清之日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承担保全费5000元、担保费80万元。原告认为被告一铸管新疆滥用其股东权利,同时利用其大股东的优势地位,与被告二金特国贸共同借用第三人新兴物流的钢材拒不归还的行为,导致本案第三人新兴物流损失266,995,232.60元和利息等各项损失。因此,原告作为新兴物流的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维护新兴物流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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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新疆天信的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连带赔偿第三人钢材损失183,000,000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连带赔偿第三人利息损失70,261,972.60元;(暂计算至2024年3月31日利息按照LPR计算标准支付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连带赔偿第三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90,069,468.1元;(暂计算至2024年3月31日,利息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标准支付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计算基数是146,911,514元。)
(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连带赔偿第三人保全费和保全担保费损失805,000元;
(5)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连带赔偿第三人诉讼费损失1,999,440.45元;
(6)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连带赔偿第三人执行费损失449,565.84元;
(7)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连带赔偿第三人运费损失1,576,705.4元;(以1,076,705.4为计算基数,从2024年4月1日起算,利息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标准支付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
(8)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连带赔偿第三人违约金损失323,011.62元;
(9)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连带赔偿第三人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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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8.25元;(暂计算至2023年8月31日,利息按照LPR计算标准支付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计算基数3,483,393元。)
(10)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连带赔偿第三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7,664.91元;(暂计算至2024年3月31日,利息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标准支付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计算基数是3,483,393元。)
(1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三对第一项至第十项诉讼请求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2)请求第三人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312,200元;
(13)请求被告承担本案的保全费5,000元和保全保险费费用110,000元;
(上述金额合计349,983,367.17元)
(14)请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邮寄送达费等费用。
(二)本次诉讼对发行人的影响
本次诉讼尚未审理,后续的审理结果也存在不确定性。发行人将积极应对本次诉讼并全力推动相关诉讼事项,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并将根据以上案件的后续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光大证券将继续关注发行人日常经营和财务状况、对公司债券本息偿付情况以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和《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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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债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和约定,履行相应的受托管理职责。(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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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之盖章页)
受托管理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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