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达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以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的各项议案和相关材料,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修订的《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修订的《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三、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修订的《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四、关于与特定对象(关联方)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与福建力恒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条款及签署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关于与特定对象(关联方)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五、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二次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审慎、客观地分析,修订了具体的填补措施以及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公司所预计的即期收益摊薄情况合理,填补即期收益措施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独立董事陈玉宇高 琦林 涵2023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