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达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和避免同业竞争措施的有效性的独立意见

http://ddx.gubit.cn  2023-07-31  美达股份(000782)公司公告

施的有效性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及《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及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在认真审阅了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和避免同业竞争措施的有效性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青岛昌盛日电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盛日电”)及其实际控制人李坚之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从事与上市公司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近业务的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将变更为福建力恒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恒投资”),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自然人陈建龙。届时,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力恒投资及其实际控制人陈建龙所控制的其他企业,部分存在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近业务的情况,具体如下:

控制方主体名称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情况
陈建龙福建省恒新纤维材料有限公司锦纶再生纤维生产与销售
福建省恒申合纤科技有限公司锦纶6切片、锦纶丝的生产与销售
福建省力恒锦纶实业有限公司锦纶6切片、锦纶丝的生产与销售
福建省恒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锦纶丝的生产与销售
福建省恒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锦纶6切片的生产与销售
福建恒申工程塑料有限责任公司膜级切片的销售
福建恒申寰宇新材料有限公司膜级切片、工塑级切片的销售
福州市力源锦纶实业有限公司锦纶丝的生产与销售

力恒投资在本次发行完成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后,自然人陈建龙控制的上述主体与上市公司将构成同业竞争。为尽快规范同业竞争问题,一方面,陈建龙已制订了处置与上市公司运营业务相关资产的计划,并制定了针对未来业务的整合计划及措施。另一方面,力恒投资及陈建龙先生已就避免及解决同业竞争的措施及相关事项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参照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等规定,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力恒投资与陈建龙针对本次发行完成后的同业竞争情形所做出的公开承诺,时限明确,相应措施具有有效性、可行性、合规性、合理性。上述各方承诺的履行能够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陈玉宇高 琦林 涵2023年7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