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申新材:关于为全资子公司项目贷款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查股网  2025-01-14  恒申新材(000782)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000782 证券简称:恒申新材 公告编号:2025-002

广东恒申美达新材料股份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项目贷款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广东恒申美达新材料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前述担保均是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之间的担保,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之内。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分别于2024年7月19日、2024年8月6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和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项目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由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美达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美达新材料”、“借款人”)因投资建设“高性能聚酰胺差异化纤维智能制造项目”需要,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办理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00.00万元的项目贷款,项目贷款期限不超过15年,美达新材料本次贷款主要用于“高性能聚酰胺差异化纤维智能制造项目”建设。为保障美达新材料资金需求及业务顺利开展,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为美达新材料此次项目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厂房和设备)作为抵押。具体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7月20日、2024年8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项目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0)、《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63)。

二、担保的进展情况

美达新材料于2025年1月10日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以下简称“贷款人”)签署了《固定资产银团贷款合同》(以下简称“贷款合同”)《银团贷款最高额抵押合同》,上述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7.5亿元,借款期限为10年,同时美达新材料以项目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厂房和设备)作为抵押。同日,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签署了《银团贷款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合同”),公司为美达新材料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广东美达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MACN64468A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柒亿元

成立日期:2023年06月13日

法定代表人:郭敏

住所: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冈州大道东11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服饰研发;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纤维制造;合成材料销售;合成纤维销售;面料印染加工;面料纺织加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美达新材料为公司100%全资子公司。

最近一年财务状况及经营情况

单位:元

项目2023年12月31日 (经审计)2024年9月30日 (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197,047,127.31192,919,938.18
负债总额190,000.001,482,195.88
净资产196,857,127.31191,437,742.30
资产负债率0.10%0.77%
项目2023年度2024年1-9月
营业收入00
利润总额-3,142,872.69-5,419,385.01
净利润-3,142,872.69-5,419,385.01

四、本次签署的《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保证人:广东恒申美达新材料股份公司

1、被保证的债权种类及主债权数额

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各贷款人依据贷款合同向美达新材料提供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7.5亿元的融资(包括固定资产银团贷款及基于银团贷款合同项下各贷款人自行调剂承贷额用于同一项目项下的各类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以及借款人在有关融资文件项下应付各银团成员行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主债权的履行期限依贷款合同及相应融资文件之约定。

2、保证范围

贷款合同及相应融资文件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主债权(贷款资金)的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借款人应向银团成员行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贷款合同项下的保证最高本金限额/最高主债权额为人民币17.5亿元(金额大写人民币壹拾柒亿伍仟万元整)。保证责任按贷款合同中约定的保证范围确定的最高债权额为准。

贷款合同及相应融资文件项下的全部债务,在该保证最高本金限额/最高主债权数额内,不论债权人与债务人发生债权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和期限,保证人对该最高本金限额/最高主债权额项下的产生所有债权余额(含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保证方式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为借款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及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借款人与贷款人/银团成员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及相应融资文件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

①本合同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融资文件项下任何及/或全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②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若根据融资文件约定,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三年止。如果融资文件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③上述保证期间规定并不互相排斥,而是补充适用。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累计已审批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369,420万元,占公司2023年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93.23%。目前公司实际提供担保总余额为54,307万元,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43.11%。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公司无逾期担保和涉及诉讼的担保,亦无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1、《固定资产银团贷款合同》;

2、《银团贷款最高额抵押合同》;

3、《银团贷款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广东恒申美达新材料股份公司

2025年1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