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证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查股网  2023-12-26  长江证券(000783)公司公告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25日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审计监察工作,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审查公司财务状况及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的有效性,对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结果进行审查和监督,向董事会报告,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和职责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独立董事应占多数,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从事会计工作五年以上的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且应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由董事会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当主任委员(召集人)空缺时,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委员资格自动失效,董事会可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增补新的委员。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议聘任或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二)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三)审议公司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审议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审核内部审计重要制度,指导和

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实施,审议公司内部审计中长期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听取公司内审工作报告;

(六)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督促内部审计发现重大问题的整改,考核评价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并提出相关建议;

(七)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并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执业行为;

(八)负责协调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九)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章 议事规则和程序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室负责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公司董事会秘书室、财务总部以及审计部等相关部门负责组织、提供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所需的材料,供委员会决策参考。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根据需要召开,至少于会议召开前三个工作日通知全体委员。经出席会议的全体委员书面同意的,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间限制。

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主持。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取得全体与会委员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委员须明确表达同意或反对意见,不得弃权;会议形成的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同时应附投反对票委员的意见。

委员应本人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

章。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员的权利。委员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并在委员会意见上签字。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主任委员(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的除外;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室保存。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议案及形成的意见,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对外披露有关信息。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本工作细则生效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