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证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9月)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9月13日经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〇二四年九月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成立的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权限
第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六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人。监事长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公司设监事会。
第五条 监事会成员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监督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监督检查董事会和经理层在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并督促整改;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履行合规管
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或对发生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五)负责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洗钱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并督促整改,对法人金融机构的洗钱风险管理提出建议和意见;
(六)督促董事会完善内部审计工作机制和工作体系,并对董事会推进内部审计工作机制和体系建设、完善内部审计履职保障等情况进行监督;
(七)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八)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九)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十)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一)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二)负责履行文化建设的监督职责,负责监督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在文化建设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并督促整改;
(十三)负责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廉洁从业管理职责情况及公司廉洁文化建设情况进行监督;
(十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
议。
第七条 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监事会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第八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检查时,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九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可以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也可以直接向公司所在地的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议。
第十二条 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通知
第十三条 召开定期监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通知监事,召开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三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监事,经出席会议的全体监事书面同意的,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间和通知方式限制。
第十四条 会议通知可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全体监事。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监事会会议设签到制度。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监事会临时会议可以用通讯表决方式进行及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相结合的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与决议
第二十条 监事会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者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第二十二条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经过半数监事通过方为有效。
第七章 监事会会议的记录、公告和备案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的除外。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
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监事会会议档案应当依法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六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长应
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室负责保管。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和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必须公告的其他事项,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公告事宜。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监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会议决议应当在会后两个工作日内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在五个工作日内报送中国证监会湖北证监局备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所称“不少于”“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之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