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证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次级债券(第一期)2025年付息公告

查股网  2025-01-14  长江证券(000783)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

000783证券简称:长江证券公告编号:

2025-003债券代码:148171债券简称:23长江C1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次

级债券(第一期)2025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债券简称及代码:23长江C1(148171)

●债权登记日:

2025年

●债券付息日:2025年1月16日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本公司)发行的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次级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25年1月16日支付2024年1月16日至2025年1月15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发行人: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次级债券(第一期)。

3、债券简称及代码:23长江C1(148171)。

、发行总额:人民币

5.00亿元。

、债券期限:

年期。

、票面利率:

4.70%。

、起息日:

2023年

日。

、付息日:

2023年至2028年每年的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兑付日:

2028年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本年度计息期限:

2024年

日至2025年

日。

、付息金额:本期债券年票面利率为

4.70%,每

张本期债券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47.00元(含税);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按照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扣税后每

张本期债券实际取得的本次付息金额为

37.60元(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每

张本期债券实际取得的本次付息金额为

47.00元(税前)。

、债权登记日:

2025年

日。截至该日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债券付息日:2025年1月16日。

三、本次付息方法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期债券的付息工作。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债券持有人可自付息日起向其指定的结算参与人营业部领取利息。

四、关于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根据2021年

日发布的《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五、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1、发行人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才玖咨询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88号长江证券大厦邮政编码:430023咨询联系人:黄红刚、刘行咨询电话:027-65795730传真电话:027-65799714

2、受托管理人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江禹咨询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2号丰铭国际大厦A座6层邮政编码:100032咨询联系人:于蔚然咨询电话:010-56839300传真电话:010-57615941

3、登记结算机构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联系人:赖兴文邮政编码:

518038特此公告。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