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然之家: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785 证券简称:居然之家 公告编号:临2023-059
居然之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或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9月15日(星期五)14:00时;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9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9月1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甲3号居然大厦21层1号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本公司董事长汪林朋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及《居然之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1人,代表股份4,923,667,68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8.311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3,365,363,29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3.526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5人,代表股份1,558,304,38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4.785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2人,代表股份664,684,46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571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2人,代表股份664,684,46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5719%。
备注:上述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议案1.00 关于补选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4,923,353,1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6%;反对15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2%;弃权157,0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2%。该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王一婷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64,369,96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27%;反对157,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7%;弃权15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6%。议案2.00 关于全资子公司家居连锁为控股孙公司居然智能提供担保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4,923,233,1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2%;反对43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64,249,96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46%;反对43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5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议案3.00 关于全资子公司家居连锁为全资孙公司商业物业提供担保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4,923,233,1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2%;反对43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64,249,96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46%;反对43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54%;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超、杜雪玲
3、结论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居然之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居然之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居然之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