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新建材:关于公司大股东、副董事长贾同春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证券代码:000786 证券简称:北新建材 公告编号:2024-034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大股东、副董事长贾同春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
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公司大股东、副董事长贾同春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广发资管申鑫利2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广发资管申鑫利24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保证向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新建材)大股东、副董事长贾同春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广发资管申鑫利2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申鑫利22号)、广发资管申鑫利24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申鑫利24号)合计持有北新建材86,072,976股股票(占北新建材总股本比例
5.0946%),其计划在本减持计划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2024年10月30日至2025年1月29日),以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的方式合计减持不超过3,500,000股北新建材股票(占北新建材总股本的0.2072%)。若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北新建材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股份减持数量将按照比例不变的原则进行相应调整。
北新建材于近日收到大股东、副董事长贾同春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申鑫利22号、申鑫利24号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拟以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的方式合计减持不超过3,500,000股北新建材股票,占北新建材总股本的0.207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减持股东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贾同春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当前持有的股份情况 |
贾同春 | 76,072,976 | 4.5027% | 参与2016年北新建材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2016年重组)所取得的北新建材股票,其中有限售条件的普通股数量为57,054,732股,无限售条件的普通股数量为19,018,244股。 |
申鑫利22号 | 6,000,000 | 0.3551% | 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受让贾同春先生持有的通过2016年重组所获得的北新建材股票,详见北新建材于2021年7月14日发布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增加一致行动人及所持股份在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转让完成的公告》。 |
申鑫利24号 | 4,000,000 | 0.2368% | 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受让贾同春先生持有的通过2016年重组所获得的北新建材股票,详见北新建材于2022年1月7日发布的《关于公司大股东增加一致行动人及所持股份在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转让完成的公告》。 |
合计 | 86,072,976 | 5.0946% |
2021年6月11日,贾同春先生与申鑫利22号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双方约定资管计划在北新建材股东大会的召集、提案等股东权利及相关决策机制上与贾同春先生保持一致,并以贾同春先生的意见为一致意见。2021年12月23日,贾同春先生与申鑫利24号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双方约定资管计划在北新建材股东大会的召集、提案等股东权利及相关决策机制上与贾同春先生保持一致,并以贾同春先生的意见为一致意见。申鑫利22号、申鑫利24号为贾同春先生委托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设立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截至目前,贾同春先生为该资管计划的唯一委托人和受益人。
二、本次减持计划主要内容
(一)本次减持计划的具体安排
1、减持原因:股东自身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参与2016年重组所获得的北新建材股票;申鑫利22号、申鑫利24号持有的股票为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受让的贾同春先生持有的通过2016年重组所获得的北新建材股票。
3、减持方式: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
4、拟减持股份数量及比例:贾同春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申鑫利22号、申鑫利24号合计减持不超过3,500,000股(含本数)北新建材股票,占北新建材总股本的0.2072%,减持数量不超过上述主体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
若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北新建材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股份减持数量将按照比例不变的原则进行相应调整。
5、减持期间:在本减持计划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进行,即2024年10月30日至2025年1月29日(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6、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二)本次拟减持股东所作与股票转让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1、承诺及履行情况
承诺事由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 情况 |
资产重组时所作承诺 | 贾同春等35名自然人及泰安市和达投资中心(有限合 伙)等10个有限合伙企业 | 股份限售承诺 | 本合伙企业/本人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限售期内,本合伙企业/本人如因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导致增持的股份,亦遵照上述锁定期进行锁定。 | 2016年11月15日 | 2019年11月15日 | 承诺已完成,该等股份已于2019年 11月15日解除限售。 |
贾同春等35名自然人及泰安市和达投资中心(有限合 伙)等10个有限合伙企业 | 其他承诺 | (1)关于提供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承诺:本合伙企业/本人将及时向北新建材提供本次交易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给北新建材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本合伙企业/本人保证向参与本次交易事宜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全部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保证所提供的全部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遗漏;所提供的全部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本合伙企业/本人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确认及承诺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本合伙企业/本人同意对本合伙企业/本人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合伙企业/本人承诺承担因提供信息和承诺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遗漏导致本次交易各方或/及其聘任的中介机构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本合伙企业/本人及关联方不转让在北新建材拥有权益的股份。 (2)关于被立案侦查(调查)期间股份锁定的承诺:本合伙企业/本人承诺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将暂停转让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 2016年4月22日 | 长期有效 | 承诺履行中 | |
承诺是否按时履行 | 是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贾同春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申鑫利22号、申鑫利24号本次拟减持事项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
已披露的意向、承诺未存在差异。贾同春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将继续履行在本次交易中所作出的、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
2、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贾同春先生在担任公司董事、副董事长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贾同春先生严格履行了上述规定。
(三)贾同春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不得减持的情形。
三、相关风险提示
1、贾同春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根据自身资金需求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计划。本股份转让计划存在转让时间、数量、交易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
2、贾同春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股份减持计划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3、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北新建材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北新建材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4、北新建材将持续关注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督促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贾同春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