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医药: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5号”),“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司自规定之日起开始执行,本项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报表无重大影响。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6号”),具体会计处理规定如下:1、“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司自规定之日起开始执行,本项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报表无重大影响。
上述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内容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本次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解释第15号”、“解释第1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自规定之日起执行“解释第15号”、“解释第16号”,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