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能源: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24年10月)
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利益,提高公司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内部控制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三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
(二)具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
(三)熟悉并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
到监管机构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
(五)能够对所知悉的公司信息、商业秘密保密,保证公司信息、数据安全;
(六)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章或规范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四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由公司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五条 公司应按照以下程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立项;
(二)审计委员会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审议选聘文件(包括:采购方案);
(三)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以及公司采购相关制度开展选聘工作;
(四)审计委员会对结果进行审核并形成审议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决定;
(六)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议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协议签署工作,聘请其执行相关审计业务。
第六条 公司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直接采购、单一来源采购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公司涉及内幕信息保密的有关事项需开展专项审计事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采用直接采购选聘方式进行。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公司续聘同一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审计机构的,审计委员会应对会计师事务所本年度的审计工作完成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可采用
直接采购选聘方式进行,续聘结果经审计委员会审核、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提交股东会决定;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改聘程序按照本办法选聘程序相关条款执行。如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七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第八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司在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九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司在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如下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第十一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二条 公司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8年。因业务需要拟继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超过8年的,应当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前期审计质量、股东评价、监管部门意见等情况,在履行法人治理程序及内部决策程序后,可适当延长聘用年限,但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10年。
第十三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十六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股东会决议后及时通知新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七条 如果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应当改聘情形,会计师事务所职位出现空缺,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尽职调查后向董事会提议,重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八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相关情况,包括名称、已提供审计服务年限、上年度审计意见类型、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本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制度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公司应当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
(二)会计师事务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
(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无故拖延审计工作进度或者审计人员力量不足或时间安排不当无法按时完成审计工作而影响公司定期报告如期披露;
(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审计选聘合同履行义务;
(五)会计师事务所提出终止与公司业务合作;
(六)其他无法开展审计业务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反商业贿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行业自律组织廉洁从业相关规定,禁止商业贿赂或其他利益输送行为。
第二十四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相关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审计委员会予以监督与评估。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法
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再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