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湖股份: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恢复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恢复上市之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作为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湖股份”、“公司”或“上市公司”) 本次恢复上市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截至目前,持续督导期已满,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名称: |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沈如军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
保荐代表人: | 李均锐、李雅芸 |
联系人: | 李雅芸 |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 010-6505 1166 |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股票简称 | 盐湖股份 | 股票代码 | 000792 |
股票上市证券交易所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公司的中文名称 |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 ||
公司的中文简称 | 盐湖股份 | ||
公司的外文名称 | Qinghai Salt Lake Industry Co.,Ltd | ||
注册地址 | 青海省格尔木市黄河路28号 | ||
注册地址的邮政编码 | 816000 | ||
办公地址 | 青海省格尔木市黄河路28号 | ||
办公地址的邮政编码 | 816000 | ||
公司网址 | https://www.qhyhgf.com/ | ||
电子信箱 | yhjf0792@sina.com |
四、保荐工作概述
在盐湖股份恢复上市工作中,中金公司作为恢复上市保荐机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的要求,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对盐湖股份申请恢复上市的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就盐湖股份的恢复上市申请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发表核查意见,协助盐湖股份顺利完成恢复上市工作。
在盐湖股份恢复上市后,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履行持续督导义务,通过日常沟通、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重点对以下事项进行关注:
1、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核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相关会议记录及决议,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3、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4、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5、督导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6、定期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核查报告及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等相关文件;
7、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1、关于盐湖股份过去财务资助整改情况
2021年10月11日,盐湖股份收到深交所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21〕第156号),主要内容为盐湖股份过去为原关联方代垫事项构成财务资助及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相关的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盐湖股份在2021年9月24日召开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对其向汇信资产及其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追认事项进行审议并披露,并经2021年12月6日召开的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关于子公司盐湖能源前期信息披露整改情况
2021年10月27日,盐湖股份收到深交所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21〕第163号),主要内容为公司未对子公司盐湖能源违法开采相关事项及时履行相关临时信息披露义务。盐湖股份分别在2021年10月13日、11月23日及12月15日以单独公告的形式及时披露子公司盐湖能源后续进展情况。
根据《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及公司重点工作安排,公司已将盐湖能源列入僵尸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盐湖能源前期已经计提了相应资产减值准备。盐湖能源本次缴纳1.95 亿元生态环境修复治理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后,在木里矿区生态环境修复治理义务及生态环境损害义务即履行完毕。
3、青海证监局监管问询函
2021年10月20日,盐湖股份收到青海证监局的监管问询函(青证监函字〔2021〕312号),针对盐湖股份先后披露《关于向汇信资产及其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追认的议案》、子公司盐湖能源涉嫌非法采矿事项、被国家市场监管管理总局行政处罚等公告,对有关事项问询并提出监管要求。
盐湖股份高度重视此问题,进一步加强公司资金审批、财务资助、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内控管理和建设,认真、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提示风险并做好应对方案,切
实维护投资者利益。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中金公司履行保荐职责期间,盐湖股份积极配合保荐机构,为相关保荐工作、持续督导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按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接受现场核查、访谈沟通等。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盐湖股份恢复上市、持续督导期间,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够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并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程序进行了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在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的信息披露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九、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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