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闻集团: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修订)

查股网  2023-12-14  华闻集团(000793)公司公告

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修订)

(经2023年12月13日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监事 ...... 1

第一节 监事的选举和更换 ...... 1

第二节 监事的职权 ...... 4

第三节 监事的职责 ...... 4

第三章 监事会 ...... 6

第一节 监事会的构成 ...... 6

第二节 监事会的职权 ...... 6

第三节 监事会的职责 ...... 8

第四节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和通知 ...... 9

第五节 监事会会议的议案 ...... 9

第六节 监事会会议的参会人员 ...... 10

第七节 监事会会议的议事程序 ...... 10

第八节 监事会的决议 ...... 12

第九节 监事会会议的记录 ...... 12

第十节 监事会决议的公告及执行 ...... 13

第四章 监事会主席 ...... 14

第一节 监事会主席的产生和罢免 ...... 14

第二节 监事会主席的职权 ...... 15

第三节 监事会主席的职责 ...... 15

第五章 监事会工作保障 ...... 15

第六章 附则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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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监事会依法有效地履行职责,规范监事会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及《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常设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通过行使职权,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事

第一节 监事的选举和更换

第三条 根据监事产生的方式和工作性质,监事分为股东代表监事(以下简称“股东监事”)和职工代表监事(以下简称“职工监事”)。

股东监事由股东代表担任,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

第四条 监事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履职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五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裁,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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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六条 股东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选举产生,更换时亦同。

第一大股东控股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时,股东大会选举监事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股东大会选举监事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本规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东大会选举监事采用累积投票制的,公司应当在会议通知中说明。

监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以及符合任职条件,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监事职责。提名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及监事候选人出具的愿意担任监事的承诺书应于提议召开股东大会时以书面方式提交给公司监事会和董事会。

董事会应在拟讨论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充分披露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在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的工作情况以及最近五年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二)是否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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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

(五)是否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监事外,每位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股东大会选举监事的,相关提案中除了应当充分披露上述资料外,还应当说明相关候选人是否存在不得提名为监事的情形,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运作指引》、深交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要求。候选人存在第四项、第五项相关情形的,股东大会召集人应披露推举该候选人的原因、是否对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产生影响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七条 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职工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公司工会以及百分之十以上职工联名提出,经公司职工代表会议或其他形式民主程序选举决定。职工监事候选人人数一般不超过五名。

职工监事候选人获出席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过半数投票通过的,即为当选。如按过半数通过当选的职工监事不足两人时,对不足名额进行第二轮投票,以得票最多者当选。

选举职工监事的职工代表大会由公司工会主持,以无记名方式投票。公司在外地的分支机构选举职工监事,可以派代表参加公司统一投票或者在当地同时投票。

职工监事候选人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以及符合任职条件,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监事职责。监事会应当在选举职工监事的职工代表大会选出职工监事后,按照规定向股东公布职工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之日起计算,至本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改选监事提案获得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新任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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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十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十一条 职工监事因离开公司致使其不适宜履行职工监事职责的,公司应按规定及时更换职工监事。

第二节 监事的职权

第十二条 监事是监事会的成员,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向公司提出建议或意见;

(二)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三)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四)出席股东大会,并可就公司经营管理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五)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六)《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和监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监事通过监事会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股东监事代表股东通过监事会行使监督权,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职工监事密切联系职工,反映职工的意见,通过监事会行使监督权,维护公司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节 监事的职责

第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十五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十六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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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或本规则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八条 监事应当严格遵守其公开作出的承诺。第十九条 新任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签署一式三份《监事声明及承诺书》,并向深交所和公司董事会备案。

第二十条 监事应积极参加有关培训,清楚监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掌握作为监事应具备的相关知识。第二十一条 监事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股东大会和监事会会议,列席董事会会议。对监事会所议事项应表达明确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监事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监事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三条 监事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有权收回其所得收益。

第二十四条 监事应当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做好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一旦出现泄露,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督促其公告,公司不予披露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

第二十五条 监事在离职生效之前,以及离职生效后或者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或者约定的期限内,对公司和全体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并不当然解除。监事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禁止同业竞争等义务。

第二十六条 监事应当出席股东大会,并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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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监事会第一节 监事会的构成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的人数及人员构成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应具备合理的专业结构,其成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两人。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节 监事会的职权

第三十条 监事会受股东大会委托,负责监督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组成并行使职权。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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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

(十)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前条职权时,拥有下列权利:

(一)检查、审查权。监事会有权根据需要对公司的财务和重大投资、融资项目进行检查,有权要求公司各部门和机构提供公司财务和重大投资融资项目的簿册、凭证、文件、资料供监事会审查;

(二)建议、纠正权。监事会有权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有关问题向董事会、总裁提出建议,对董事、总裁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三)列席董事会会议权。监事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四)复议权。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定的事项不当,有权要求董事会复议一次;

(五)聘请中介机构审查权。监事会有权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其他中介机构对公司的项目、财务情况进行审计、审查或复核;

(六)发表独立意见权。监事会有权对董事会决议、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开发表独立意见;

(七)报告权。监事会有权将公司管理经营的情况和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有违法、违规、损害股东和公司利益的情况向股东大会、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八)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权。监事会有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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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起诉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为充分履行监督职责,监事会有权行使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不禁止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如该提议股东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则监事会有权决定是否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三节 监事会的职责

第三十四条 公司监事会应向全体股东负责,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内容包括:

(一)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以及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交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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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和通知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监事。第三十八条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于会议召开两日以前通知全体监事。

紧急情况下,经公司全体监事一致同意,临时监事会会议通知的时间不受前款通知时限的限制,由监事会全体监事对临时监事会会议通知的事项进行审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表决即可形成监事会决议。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通知以传真送出的,传真发送日期为送达日期;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通知以电子邮件送出的,邮件发送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四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四十一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监事送出会议通知或者某监事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四十二条 公司监事会不能正常召开、在召开期间出现异常情况或者决议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事项、争议各方的主张、公司现状等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公司实际情况的信息,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公司董事会应当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第五节 监事会会议的议案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任何监事均有权提出议案。提案人应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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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召开前十五日将提案的文本及相关附件提交监事会。

提案如果属于监事会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事项,提案人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五日将提案的文本及相关附件提交监事会。紧急情况下,议案的提交时间可以不受前款时限的限制。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董事会秘书部或其他机构人员代监事会拟定议案,并向监事会会议作说明。第四十五条 会议议案或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管理事务和监事会的职权范围;

(二)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策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

(四)在监事会会议期间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同意审议的议案。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为会议议案的制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节 监事会会议的参会人员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不得委托非监事人员代为出席监事会。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赞成、反对、弃权或者有条件的赞成、反对、弃权等)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邀请的其他人员可列席监事会会议。除此之外,监事会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员入场。

第七节 监事会会议的议事程序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五十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或公司未设监事会副主席的,由半数以上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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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五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按预定时间宣布开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在预定时间之后宣布开会:

(一)出席监事未达到法定人数时;

(二)有其他重要事由时。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召开后,首先由会议主持人宣布出席会议的人数以及监事实际出席及委托代理的情况。

第五十三条 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按列入会议议程的议题和提案顺序逐项进行。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主持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先报告、集中审议、集中表决的方式,也可对比较复杂的议题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表决的方式。监事会应该给予每个议题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五十四条 监事在监事会上均有发言权,任何监事所提议案,监事会均予以审议。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对议案或者有关的工作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应当通知有关提案人或负责人到会,对参会人员的质询或者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五十六条 列入监事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五十七条 列入监事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会议主持人提出,提案人同意,可以暂不进行表决,并组成专门工作组进一步考察,提出考察报告交付下次监事会会议审议。

第五十八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或者授权经营班子进行调查、处理,并向下次监事会会议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第五十九条 监事会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同意可以进行表决。

第六十条 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六十一条 监事会表决结果应当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六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开会为召开原则。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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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表决方式(包括视频、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用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六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公司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监事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八节 监事会的决议

第六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决议应当由参会监事签字确认。

第六十五条 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时,监事会也应召开会议,对董事会编制的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形成决议。会议决议与定期报告同时公布。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时,监事会应对董事会编制的季度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六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召集人(主持人)姓名;

(二)应出席监事人数、实际出席监事人数、授权其他监事代行使表决权的监事人数、缺席监事人数、列席会议人员数;

(三)议题;

(四)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五)表决通过的主要事项;

(六)参会监事签字并标注赞成、反对或弃权,反对或弃权的监事可以注明原因。

第九节 监事会会议的记录

第六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期限为十年。如果监事会表决事项影响超过十年,则相关的记录应继续保留,直至该事项的影响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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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

(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三)实际出席监事人数、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和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监事姓名;

(四)会议的主持人、记录人,以及列席人员人数和姓名;

(五)会议议程及其具体内容;

(六)监事发言要点;

(七)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

(八)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弃权的理由;

(九)会议形成的决议;

(十)监事会认为应该记录的其他内容;

(十一)参会监事、记录人签字。

第六十九条 以通讯表决方式(包括视频、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召开的临时监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会议召开的日期、决议事项及主要内容、参会监事姓名及表决结果、记录人签字。

第十节 监事会决议的公告及执行

第七十条 公司监事会会议召开后,应按《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进行公告,公告的内容由监事会负责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由董事会秘书依法具体实施。

第七十一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当日将监事会决议和会议纪要报送董事会秘书部,并由董事会秘书在两个交易日内报送深交所备案,经深交所登记后公告。

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七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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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

(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三)实际出席监事人数、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和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监事姓名;

(四)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弃权的理由;

(五)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七十三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在监事会上讨论以及决议的事项公开对外披露之前,均属于内幕事项,监事及其他知情人员均应保密。

第七十四条 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监事和参会人员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公司的机密信息。

第七十五条 监事会形成的决议,由监事会指派监事执行或交由公司总裁组织有关人员具体实施。

第七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由监事会指派监事或总裁向监事会报告。

第七十七条 监事会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应做好记录。

第七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意见、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将成为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监事会主席第一节 监事会主席的产生和罢免

第七十九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监事会以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八十条 监事会主席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秉公办事,能够忠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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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履行职责。同时了解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信息披露、财务会计等业务,掌握法律、税收、金融、证券等方面的基础知识,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业务,具有与担任领导工作相适应的阅历和经验。

(二)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本规则有关监事资格的规定。

第二节 监事会主席的职权第八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和落实;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四)在监事会闭会期间,代表监事会处理事务;

(五)《公司章程》、本规则和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节 监事会主席的职责第八十二条 监事会主席除了忠实行使监事的职权、履行监事的职责之外,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章程》、本规则和监事会授予监事会主席的职权,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利益。第八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履行职务;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或公司未设监事会副主席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履行职务。

第五章 监事会工作保障

第八十四条 为提高监事会的效能,监事会的部分工作可以委托董事会秘书部或其他相关部门办理,公司应予以支持。

第八十五条 监事会可以委托董事会秘书部或其他相关部门办理下列工作:

(一)向监事会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建议,提供审计专业知识意见;

(二)向监事会提供公司业务、合同执行情况,报告审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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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会秘书部负责筹办监事会会议,保管监事会文件、资料;

(四)接受监事会或监事会主席的指示,办理监事会行使职权时的具体工作;

(五)为监事工作提供专业和事务性帮助。

第八十六条 监事会主席认为有必要时,有权要求与董事长、总裁举行联席会议,对有关事项进行沟通。第八十七条 公司应当为监事会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保证公司监事会能够顺利地行使职权。第八十八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费用应由公司承担。第八十九条 公司应当以确定的形式,保证监事会履行职责的经费,包括:

(一)监事会会议费用、办公费用;

(二)监事会为履行职责检查公司事务时发生的合理费用;

(三)监事会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辅助人员的合理费用;

(四)监事以监事身份参与公司活动发生的合理费用;

(五)监事会的其他费用。

第九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公正透明的监事绩效与履职评价标准和程序。

第九十一条 监事的履职评价应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九十二条 监事报酬的数额和方式比照董事报酬的数额和方式,由监事会提出方案,报请股东大会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九十三条 本规则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悖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四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或修改,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九十五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六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施行。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