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洛华: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受让浙江英洛华康复器材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独立意见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核了相关资料,现就公司受让浙江英洛华康复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洛华康复”)部分股权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受让英洛华康复股权,有利于公司做强下游应用,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规划和长远利益。本次股权转让价格由交易双方协商而定,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交易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受让英洛华康复部分股权事项。
独立董事签字:
赵国浩 王成方 韩灵丽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