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洛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审计工作制度(2024年4月修订)
(2024年4月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基础,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积极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勤勉尽责的开展工作。
第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报告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协调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监督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对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公司经理层应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与提供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具体时间安排。
第六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了解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进度及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督促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交审计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并由相关负责人在书面意见上签字确认。
第七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八条 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沟通,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九条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完成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召开会议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第十条 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告的同时,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下一会计年度续聘或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应在年度报告或相关文件中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协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工作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二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十三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工作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施行。
第十五条 本工作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