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洛华:关于高级管理人员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获悉公司副总经理厉世清先生的儿子厉佳佳先生于2024年11月7日至2024年11月8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方式买卖公司股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上述交易构成短线交易。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短线交易的基本情况
厉佳佳先生买卖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交易时间 | 交易方向 | 成交数量 (股) | 成交价格 (元/股) | 成交金额 (元) |
2024年11月7日 | 买入 | 8,200 | 12.06 | 98,892.00 |
2024年11月8日 | 卖出 | 8,200 | 13.26 | 108,732.00 |
根据“(卖出股票的价格-买入股票的价格)乘以卖出成交的股数”的计算方法,厉佳佳先生本次涉及短线交易的股数为8,200股,扣除相关费用后的收益为9,747.14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厉佳佳先生持有公司股票0股。
二、本次短线交易的处理情况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公司获悉该事项后高度重视,并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厉世清先生及其儿子厉佳佳先生亦积极配合、主动纠正。公司对本次事项的处理和解决措施如下:
1、《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根据上述规定,厉佳佳先生本次短线交易所得收益应当归公司所有。公司已告知厉佳佳先生,并将收回厉佳佳先生本次短线交易所得收益9,747.14元。
2、经核实,本次短线交易系厉佳佳先生未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二级市场的判断做出的自主投资决定。经厉世清先生确认,厉世清先生事先并不知晓该交易情况,交易前后厉世清先生未告知厉佳佳先生关于公司经营情况等相关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谋求利益的情形。
经厉世清先生确认,公司已明确告知其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并已深刻认识到本次事项的严重性,厉世清先生对于未能对其亲属及时尽到督促义务深表自责,厉佳佳先生也已深刻认识到本次违规交易的严重性,厉世清先生和厉佳佳先生对因本次短线交易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深表歉意。厉世清先生及其亲属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并将深刻吸取本次教训,今后持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3、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加强合规培训和宣导,进一步要求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加强学习《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督促上述相关人员及其亲属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审慎操作,规范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