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撒旅业: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查股网  2025-01-02  凯撒旅业(000796)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000796 证券简称:凯撒旅业 公告编号:2024-098

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相关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及结果:一审胜诉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被告

3、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判决公司一审胜诉非终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判决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与海航系航空公司合同纠纷案件(公司方为原告)

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北京新华空港航空食品有限公司等十家子公司与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航空公司、天津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西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大新华航空有限公司等原海航十六家关联航空公司(简称“海航系航空公司”)在海航重整程序中经管理人确认批准签署 15 份系列《协议书》。根据系列《协议书》约定,确认海航系航空公司欠付公司子公司债务总金额合计为5.46亿元,并确认继续履行合同清单。截至公司子公司起诉之日,海航系航空公司仍未清偿完毕因继续履行合同而产生的共益债,为维护公司整体合法权益,公司子公司于2024年4月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省一中院”)提起诉讼。具体内

容详情见公司已对外披露《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1)。

(二)上海理朝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公司方为被告)2020年6月上海理朝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理朝”)与公司、海南同盛世嘉免税集团有限公司共同签署《海南同盛世嘉免税集团有限公司增资协议》。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上海理朝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情见公司已对外披露《关于累计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0)。

二、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近日,上述案件已陆续开庭审理,公司及下属公司已收到海南省一中院民事判决书,现就相关判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与海航系航空公司合同纠纷案件

案件原告被告一审判决情况涉及本金(元)
1北京新华空港航空食品有限公司、海南航空食品有限公司、新疆海航汉莎航空食品有限公司金鹿(北京)公务航空有限公司一、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624369.68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369036.2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自 2022年 5 月 1 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19.93元,由原告负担 1430.39元,被告10489.5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229.97元,由被告负担。624,369.68
2北京新华空港航空食品有限公司大新华航空有限公司一、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新华空港航空食品有限公司支付 8808540.72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 8731848.7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的1.3 倍自 2022年 5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851.50元,由原告负担3377.54 元,被告负担78473.9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 5000 元,由被告负担。8,808,540.72
3北京新华空港航空食品有限公司、海南航空食品有限公司、新疆海航汉莎航空食品有限公司海航航空地面服务有限公司一、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33702881.21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33702881.21元为基数,按照33,702,881.21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自2022年5 月 1 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27428.48元,由原告负担2428.48元,被告负担2250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4北京新华空港航空食品有限公司、海南航空食品有限公司、新疆海航汉莎航空食品有限公司、甘肃海航汉莎航空食品有限公司金鹏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一、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3320322.79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3257067.6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的 1.3 倍自 2022年5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028.04元,由原告负担 2808.98元,被告负担 35219.0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3,320,322.79
5北京新华空港航空食品有限公司、海南航空食品有限公司、新疆海航汉莎航空食品有限公司上海金鹿公务航空有限公司一、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25395.96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225395.9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自2022年5 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24.93元,由原告22.10元,被告负担 5502.8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753.31元,由被告负担。225,395.96
6北京新华空港航空食品有限公司、海南航旅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凯撒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凯撒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凯撒晟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海南航空食品有限公司、新疆海航汉莎航空食品有限公司、甘肃海航汉莎航空食品有限公司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一、限被告向原告支付44721261.6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44391965.88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的1.3倍自2022 年5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5824.38元,由原告负担18349.46元,被告负担287474.9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负担。44,721,261.60
7海南航旅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凯撒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海南航空食品有限公司、新疆海航汉莎航空食品有限公司、甘肃海航汉天津航空有限责任公司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

原告支付46850843.83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44926868.3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

莎航空食品有限公司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的1.3倍自 2022年5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3370.88元,由原告负担18802.25元,被告负担294568.6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 5000 元,由被告负担。
8海南航旅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凯撒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海南航空食品有限公司、新疆海航汉莎航空食品有限公司西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一、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364396.26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327916.2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的1.3 倍自2022年5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8559.71元,由原告负担1592.23元,被告负担 6967.4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 2939.90元,由被告负担。364,396.26
9北京新华空港航空食品有限公司、海南航旅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凯撒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海南航空食品有限公司、新疆海航汉莎航空食品有限公司、甘肃海航汉莎航空食品有限公司福州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一、被告向原告支付107257.12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 97192.82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的1.3倍自2022年5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49元,由原告负担895元,被告负担305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 1256.55元,由被告负担。107,257.12
10海南航空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凯撒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甘肃海航汉莎航空食品有限公司广西北部湾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501904.21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2488329.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自 2022年5 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9323.46元,由原告负担 1070.86元,被告负担28252.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 5000元,由被告负担。2,501,904.21
11北京新华空港航空食品有限公司、海南航旅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海南航空食品有限公司海航航空技术有限公司一、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新华空港航空食品有限公司、海南航旅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海南航空食品有限公司支付902002.05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 648680.05元为基902,002.05
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自2022年5月1 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3754.71 元,由原告负担440.9元,被告负担13313.81 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12北京新华空港航空食品有限公司、海南航旅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凯撒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凯撒航空服务有限公司、海南航空食品有限公司、新疆海航汉莎航空食品有限公司、甘肃海航汉莎航空食品有限公司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新华航空集团有限公司一、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103768152.19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 90414698.64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自2022年5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649960.98元,由原告负担19960.98元,被告负担6300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103,768,152.19
13海南航空食品有限公司、新疆海航汉莎航空食品有限公司、甘肃海航汉莎航空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凯撒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一、被告支付16204925.66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6160342.4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自2022年5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043.01元,由原告负担9504.99 元,被告负担127538.0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16,204,925.66
14北京新华空港航空食品有限公司、海南航旅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凯撒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海南航空食品有限公司、新疆海航汉莎航空食品有限公司、甘肃海航汉莎航空食品有限公司云南祥鹏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一、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896061.88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623663.8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自2022年5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85.43元,由原告负担1894.86元,被告负担13590.5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896,061.88
15海南航旅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凯撒世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凯撒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海南航空食品有限公司、新长安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一、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505530.3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427340.9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505,530.30
疆海航汉莎航空食品有限公司、甘肃海航汉莎航空食品有限公司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自 2022年5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59.65元,由原告负担2618.82元,被告负担7740.8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535.53元,由被告负担。

(二)上海理朝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

案件原告被告一审判决情况涉诉金额(元)
1上海理朝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凯撒同盛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海口同盛世嘉商贸有限公司、陈小兵、陈杰、刘江涛、驳回原告上海理朝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用1455580.01元,由原告上海理朝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负担。原告上海理朝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081398.07元,多预交的625818.06元予以退回。公告费200元,由被告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凯撒同盛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海口同盛世嘉商贸有限公司、陈小兵、陈杰负担。458,628,929.87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诉讼为一审判决非终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判决为准。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4)琼 96 民初 131号】、【(2024)琼 96 民初 132号】、【(2024)琼 96 民初 133号】、【(2024)琼 96 民初 134号】、【(2024)琼 96 民初 135号】、【(2024)琼 96 民初 121号】、【(2024)琼 96 民初 122号】、【(2024)琼 96 民初 123号】、【(2024)琼 96 民初 124号】、【(2024)琼 96 民初 125号】、

【(2024)琼 96 民初 126号】、【(2024)琼 96 民初 127号】、【(2024)琼 96 民初 128号】、【(2024)琼 96 民初 129号】、【(2024)琼 96 民初 130号】、【(2023)琼 96 民初 857号】。

特此公告。

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3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