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水渔业: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798 证券简称:中水渔业 公告编号:2023-082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不存在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3年11月15日(星期三)14:00。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1月15日(星期三),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15日9:15-9:25, 9:30-11:30和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1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单民丰胡同31号中水大厦6层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宗文峰先生。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 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5名,代表股份213,130,4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2548%。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4名,代表股份213,121,7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2524%。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名,代表股份8,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
4.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8人,本次会议共出席8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本次会议共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
(4)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晏国哲、郭婕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
统行使表决权。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本次会议以现场书面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提案:
议案序号 | 议案名称 |
1.00 | 关于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
2.00 | 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
3.00 | 关于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并由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
4.00 | 关于增加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
5.00 |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
上述议案3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议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述议案1、议案2和议案5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上述议案4为构成关联交易的普通决议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二)议案表决情况
根据统计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上述议案均获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对前述提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序号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表决 结果 | |||
股数 | 比例(%)注1 | 股数 | 比例(%)注1 | 股数 | 比例(%)注1 | ||
议案1.00 | 213,130,416 | 100.0000 | 0 | 0.0000 | 0 | 0.0000 | 通过 |
议案序号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表决 结果 | |||
股数 | 比例(%)注1 | 股数 | 比例(%)注1 | 股数 | 比例(%)注1 | ||
议案2.00 | 213,121,716 | 99.9959 | 8,700 | 0.0041 | 0 | 0.0000 | 通过 |
议案3.00 | 213,121,716 | 99.9959 | 8,700 | 0.0041 | 0 | 0.0000 | 通过注2 |
议案4.00 | 20,881,670 | 99.9584 | 8,700 | 0.0416 | 0 | 0.0000 | 通过 |
议案5.00 | 213,130,416 | 100.0000 | 0 | 0.0000 | 0 | 0.0000 | 通过 |
注1:比例,指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注2:通过,指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中小投资者(指除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对前述提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序号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股数 | 比例(%)注3 | 股数 | 比例(%)注3 | 股数 | 比例(%)注3 | |
议案1.00 | 8,700 | 100.0000 | 0 | 0.0000 | 0 | 0.0000 |
议案2.00 | 0 | 0.0000 | 8,700 | 100.0000 | 0 | 0.0000 |
议案3.00 | 0 | 0.0000 | 8,700 | 100.0000 | 0 | 0.0000 |
议案4.00 | 0 | 0.0000 | 8,700 | 100.0000 | 0 | 0.0000 |
议案5.00 | 8,700 | 100.0000 | 0 | 0.0000 | 0 | 0.0000 |
注3:比例,指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晏国哲、郭婕
3.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