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人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 中水渔业 |
保荐代表人姓名:葛伟杰 | 联系电话:010-60833477 |
保荐代表人姓名:吴左君 | 联系电话:010-60838361 |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 工作内容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 无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根据中水渔业内控自我评价报告、2023年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发行人有效执行了相关规章制度。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每月获取并查阅募集资金账户对账单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 是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0次,均事前或事后审阅会议议案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0次,均事前或事后审阅会议议案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0次,均事前或事后审阅会议议案 |
5.现场检查情况 | |
(1)现场检查次数 | 3次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报送 | 是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 公司于2023年5月22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将“更新建造合计17艘金枪鱼钓船项目”和“金枪鱼研发加工中心项目”的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主要由于在项目建设周期内突发的宏观环境变化影响,各类建设施工审批流程全部严重滞后。 对此,保荐机构于2023年11月9日赴“金枪鱼研发加工中心项目”实施主体浙江中水海洋食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并访谈高管人员,2024年3月28日及4月3日赴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并开展培训工作,了解项目实际进展并督促公司按期完成募投项目建设。 根据公司的反馈,项目在正常推进中。 |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 |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 | 13次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 无 |
7.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1)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次数 | 无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是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募投项目建设进度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公司于2023年5月22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将“更新建造合计17艘金枪鱼钓船项目”和“金枪鱼研发加工中心项目”的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主要由于在项目建设周期内突发的宏观环境变化影响,各类建设施工审批流程全部严重滞后。 对此,保荐机构于2023年11月9日赴“金枪鱼研发加工中心项目”实施主体浙江中水海洋食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并访谈高管人员,2024年3月28日及4月3日赴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并开展培训工作,了解项目实际进展并督促公司按期完成募投项目建设。 根据公司的反馈,项目在正常推进中。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1)培训次数 | 1次 |
(2)培训日期 | 2024年4月3日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和持续督导关注事项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1.信息披露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投资者关系登记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披露 | 不适用 |
| 信息,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内幕信息管理和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会计师出具的202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检索公司舆情报道,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内部制度文件,查阅了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2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文件,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 不适用 |
3.“三会”运作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最新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及会议材料、信息披露文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三会”运作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 不适用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股东名册、持股比例、最新公司章程、三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未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动。 | 不适用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制度,查阅了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和募集资金使用明细账,并对大额募集资金支付进行凭证抽查,查阅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文件和决策程序文件,实地查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现场,了解项目建设进度及资金使用进度,取得上市公司出具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和年审会计师出具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 不适用 |
6.关联交易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关于关联交易的内部制度,取得了关联交易明细,查阅了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材料,对关联交易的定价公 | 不适用 |
| 允性进行分析,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关联交易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 |
7.对外担保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关于对外担保的内部制度,取得了对外担保明细,查阅了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材料,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对外担保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 不适用 |
8.购买、出售资产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资产购买、出售的内部制度,取得了资产购买、出售明细,查阅了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材料,对资产购买、出售的定价公允性进行分析,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购买、出售资产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 不适用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相关制度,取得了相关业务协议、交易明细,查阅了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材料,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上述业务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 不适用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证券服务 | 发行人和会计师配合了保荐人关于经营情况及募投资金使用等事项的访谈,配合提供了访谈记录等资料。 | 不适用 |
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 |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定期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财务报表,查阅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变化情况,实地查看公司生产经营环境,查阅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及市场信息,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 不适用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1.控股股东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有关关联交易的承诺 (1)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单位将尽量减少并规范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单位之间的关联交易。 (2)本次交易完成后,对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单位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单位之间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单位保证该等关联交易均将基于公允的原则制定交易条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相关报批程序,不利用关联交易从事损害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3)本公司将杜绝一切非经营性占用中水渔业及其分、子公司的资金、资产的行为,不要求中水渔业及其分、子公司向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违规担保。 (4)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对由此给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单位造 | 正常履行中 | 不适用 |
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本承诺函在本公司对上市公司拥有控制力期间持续有效。 | | |
2.控股股东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有关同业竞争的承诺 (1)在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本公司确定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中,仅有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专注于远洋渔业捕捞、加工、贸易、服务等业务。 (2)在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从事的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的业务或经营活动。 (3)如本公司及实际控制的下属公司遇到中水渔业主营业务范围内的业务机会,本公司及实际控制的下属公司承诺,在中水渔业同意接受的情况下,将该等业务机会让予中水渔业。同时,本公司与中水渔业协商一致并经必要的决议程序,可利用本公司的品牌、资源、财务等优势,按照市场原则,代为培育符合中水渔业的业务发展需要、但暂不适合其实施的业务或资产。本公司在转让培育成熟的业务时,中水渔业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本公司承诺,除前述情况外,本公司未来不会在自身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与中水渔业构成同业竞争的相关业务。 (4)本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由此所得收益将归中水渔业所有;若因此给中水渔业造成损失的,由本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除外。 (5)本承诺函在上市公司合法有效存续且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 | 正常履行中 | 不适用 |
3.控股股东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有关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一)保证中水渔业的人员独立 (1)保证本次交易完成后中水渔业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等关联方之间完全独立。 (2)保证本次交易完成后中水渔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均专职在中水渔业 | 正常履行中 | 不适用 |
(3)保证本次交易完成后中水渔业的财务人员不在本公司及控制的公司兼职。 (4)保证本次交易完成后中水渔业能够独立做出财务决策,本公司不干预中水渔业的资金使用。 (5)保证本次交易完成后中水渔业依法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和履行纳税义务。本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中水渔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 | |
4.关联方中国水产有限公司、中国水产舟山海洋渔业有限公司的承诺 (1)业绩承诺补偿期间经各方协商同意,上市公司与各业绩承诺方签订了《业绩承诺补偿协议》,各交易对方对以收益法评估的资产(以下简称“业绩承诺资产”)在业绩承诺补偿期间内经本次评估所预测的每一会计年度实现的收益额进行了承诺。本次交易业绩承诺补偿期间为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指标的股权过户至上市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办理完成之日)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含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当年度)。如本次交易在2023年实施完毕,业绩承诺补偿期间为2023年、2024年和2025年。 (2)承诺收益额经各方确认,业绩承诺资产在2023年、2024年、2025年期间各年度承诺的指标及金额为:中水海龙100%股权于2023年、2024年、2025年承诺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为465.25万元、612.50万元、619.40万元;舟渔制品商标及专利技术于2023年、2024年、2025年承诺实现的收入分别为36,763.57万元、44,116.29万元、48,527.92万元。(3)业绩补偿金额及实施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补偿期间内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业绩承诺资产的实际收益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并以此确定业绩承诺资产于业绩承诺补偿期间内每年实现的收益额。如业绩承诺补偿期间业绩承诺资产实现的收益额低于同期承诺收益额,业绩承诺方需对上市公司进行现金补偿。当期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业绩承诺资产累积承诺收益额-截至当期期末业绩承诺资产累积实现收益额)÷业绩承诺补偿期间内业绩承诺资产各年的承诺收益额总和×业绩承诺资产对应的交易对价-补偿义务人累积已补偿金额。业绩承诺期间内每一年度应补偿金额独立计算,已补偿金额不冲回。在业绩承诺补偿期间届满时,上市公司还应聘请合格审计机构对业绩承诺资产进行减值测试。若出现期 | 正常履行中 | 不适用 |
末减值额大于补偿义务人补偿期限内累积补偿金额的情况,则业绩承诺方需对上市公司进行现金补偿,减值测试补偿金额×置入股权比例=业绩承诺资产期末减值额-补偿义务人在补偿期间内累积补偿金额。业绩承诺方就其需承担的补偿义务以业绩承诺资产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交易对价为限。 | | |
5.控股股东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一、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且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期间,本公司将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本公司、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之间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对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定交易价格,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及上市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二、本公司将杜绝一切非法占用上市公司及其分、子公司的资金、资产的行为,不要求上市公司及其分、子公司向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 的其他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违规担保 。三、本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在股东大会对涉及本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 正常履行中 | 不适用 |
6. 控股股东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农发集团")在《关于进一步避免与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同业竞争有关事项的函》中承诺:一、中水渔业是中国农发集团发展战略确定的集团远洋渔业主业发展和整合的平台,是远洋渔业板块发展规划实施的主体。中国农发集团按照"一企一策、成熟一家、推进一家"的原则,持续推进远洋渔业重组整合,将经营业绩良好、符合上市条件的资产注入中水渔业;二、中国农发集团从事或者涉及远洋渔业的企业划分为4家:中水渔业,中渔环球(包含中水公司符合上市条件的资产)、中水公司(持有中渔环球100%股权及除中渔环球之外的保留资产)、中 | 已履行完毕 | 不适用 |
国水产舟山海洋渔业有限公司;三、拟注入资产原则上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平均值不低于10%。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 说明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不适用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人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1、2023年3月28日,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对我公司保荐的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意信息”)出具《关于对对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陆文斌、何文江、刘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认定:创意信息披露的2021年度业绩预告与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较大差异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一起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2023年4月4日,中国证监会西藏监管局对我公司出具《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徐欣、宋永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上述监管措施认定:我公司作为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钰矿业”)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项目保荐机构,在2017年至2018年6月持续督导工作中存在对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现场检查不到位,未保持应有的职业审慎并审慎核查,未能督导发行人有效防止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金;对销售收入及主要客户异常变化核查不充分,未采取充分的核查程序。我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8号)第四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四条的规定。徐欣、宋永新作为华钰矿业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认真查找和整改问题,检查我公司投行业务内控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并引以为戒,要求相关人员勤勉尽责,切实提升投行业务质 |
| 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处理。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1、2023年2月1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公司保荐的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翘神州”)出具《关于对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纪律处分认定:义翘神州于 2022 年 8 月 29 日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显示,自上市以来,义翘神州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义翘神州未就上述交易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第 7.1.2 条、第 7.1.3 条相关条款的规定。义翘神州董事会秘书冯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1.4 条、第 4.2.2 条、第 5.1.2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3.34 条相关规定,对义翘神州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一起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上市认真吸取教训,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组织公司完善内部控制,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并严格执行,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益。 2、2023年4月1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向我公司出具《关于对保荐代表人韩昆仑、段晔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纪律处分认定:韩昆仑、段晔作为我公司推荐的陕西嘉禾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直接承担了对发行人经营状况的尽职调查、申请文件的核查验证等职责,但未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执业规范的要求,对发行人境外存货、境外销售、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的异常情形保持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我公司在知悉对保荐代表人的纪律处分后高度重视,对相关 |
人员进行了内部问责,并要求相关人员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深交所业务规则等规定,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保荐代表人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招股说明书和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3、2023年9月22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公司出具《关于对焦延
延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认定:焦延延在履行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智慧海派科技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过程中,未对上市公司销售真实性等进行审慎核查。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公司在知悉对保荐代表人的监管措施后高度重视,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内部问责,并要求相关人员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深交所业务规则等规定,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保荐代表人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 | 年 月 日 |
| 葛伟杰 | |
| | |
| | 年 月 日 |
| 吴左君 | |
| |
| |
| |
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年 月 日 |
(加盖公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