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水渔业: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798 证券简称:中水渔业 公告编号:2024-043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拟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与完善。
2024年9月1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公司对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规则名称变更为《股东会议事规则》,其他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 | 第一条 为了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和《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 第一条 为了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和《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规则。 | ||
2 | 第五条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 第五条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
3 | 第六条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 第六条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
4 | 第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 | 第九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 |
5 |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6 |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第二十条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2个工作日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7 | 第二十一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二十一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股东会延期的,股权登记日仍为原股东会通知中确定的日期,不得变更,且延期后的现场会议日期仍需遵守与股权登记日之间的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的规定。延期召开股东会的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
8 |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
9 | 第三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做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做出述职报告。 | 第三十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做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做出述职报告,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 |
10 | 第四十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第四十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前,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的规定,对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进行判断。判断构成关联交易的,应在股东会通知中进行披露。有关联关系股东有义务配合公司披露关联交易的关联关系。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11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
12 | 第五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五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13 | 第六十一条 新增 原六十一条调整为六十二条,后续条款编号顺调 | 第六十一条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公开发行优先股,以及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
14 |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并做出修改。本规则未尽 |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并做出修改。本规则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准,本规则未尽事宜依据 |
事宜依据《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 |
15 | 第六章 附则 本章新增一条条款 |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股东会补充通知,是指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
16 |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 |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会通过后生效,原规则同时废止。 |
注:由于《公司法》修改,“股东大会”的称谓变更为“股东会”,如相关条款仅涉及前述修改,则不再单独列示;同时,由于条款的新增和删除,部分议事规则的条款序号已相应调整。除上述修订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其他条款不变。本次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修订后的《股东会议事规则》全文详见同日于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 com.cn)披露的《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特此公告。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