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鬼酒: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公司2023年半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在审查公司财务报告和董事会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就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向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和核实,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不存在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无违规担保情况发生。
二、对《关于与中粮财务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与中粮财务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重点关注了中粮财务公司的资质、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公允性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等情况,对公司与中粮财务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1.关于本次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有关材料,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的内容对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关于本次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1)中粮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本公司提供的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公司与其发生存贷款业务符合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需要。
(2)公司与中粮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遵循了一般商业条款,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3)公司制定了《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中粮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对风险进行分析与控制,防范措施得当,责任明确,能够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在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维护资金安全。
三、对《关于与中粮财务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相关要求,我们审阅了《风险持续评估报告》,认为中粮财务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流程、内部风险控制均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发现中粮财务公司的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公司与中粮财务公司之间的关联存贷款业务为正常的商业业务,发生的关联存款等金融业务公平、合理,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本风险评估报告客观公正。我们同意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艳茹、张晓涛、符正平2023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