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汽解放: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独 立 董 事 意 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材料后,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议案经核查,我们认为:激励对象胡汉杰、吴碧磊、张国华和王建勋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未解锁股份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董事会在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前述4名人员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未解锁股份解除限售,合计64,954股。
独立董事:韩方明、毛志宏、董中浪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