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汽解放: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9月28日下午14:40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9月28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2023年9月28日上午 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2023年9月2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表决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吴碧磊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7、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921,246,86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5582%。其中: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845,908,357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9336%;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5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5,338,508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24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5,532,42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288%。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93,914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5,338,508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246%。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关于子公司土地房屋征收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3,920,946,0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3%;反对30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5,231,62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018%;反对300,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9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关于回购注销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3,920,478,7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04%;反对768,0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4,764,33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831%;反对768,0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16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审议《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3,920,946,0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3%;反对30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5,231,62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018%;反对300,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9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四)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3,884,755,0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0694%;反对22,714,0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793%;弃权13,777,71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51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9,040,6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1.6873%;反对22,714,0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0.0719%;弃权13,777,71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2408%。
2、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曹雪峰律师、李科峰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三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