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汽解放: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4-06-20  一汽解放(000800)公司公告

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6月19日下午14:40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6月19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2024年6月19日上午 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2024年6月1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表决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兼总经理李胜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7、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899,597,45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1068%。其中: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845,277,13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9352%;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4,320,31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1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4,320,31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16%。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4,320,31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16%。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关于延长〈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决议有效期限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3,876,265,1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4017%;反对19,950,2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5116%;弃权3,382,05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82,0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86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0,988,0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57.0468%;反对19,950,2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36.7270%;弃权3,382,05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82,0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6.2261%。

2、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二)审议《关于延长〈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具体事项的议案〉授权期限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3,876,265,1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4017%;反对19,950,2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5116%;弃权3,382,05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82,0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86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0,988,0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57.0468%;反对19,950,2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36.7270%;弃权3,382,05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82,0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6.2261%。

2、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审议《关于选举陈华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3,893,615,8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466%;反对2,599,5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667%;弃权3,382,05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82,0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86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8,338,6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88.9882%;反对2,599,5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4.7856%;弃权3,382,05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82,0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6.2261%。

2、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曹雪峰律师、邵颖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