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汽解放: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972号)同意,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98,507,462股,发行价格为6.70元/股,共计募集资金总额为1,999,999,995.40元,扣除与本次发行有关费用人民币2,186,599.36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997,813,396.04元。截至2024年10月10日,以上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了《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4)第110C000357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及董事会的授权,公司已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汽车城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截至2024年10月10日,根据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4)第110C000357号),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行 | 开户单位 | 银行账号 | 专户余额(元) | 募集资金用途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汽车城支行 | 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07-191901040021873 | 1,999,915,089.74 | 拟用于新能源智能网联及整车综合研发能力提升项目、整车产线升级建设项目、动力总成产线升级建设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 |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汽车城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方、乙方、丙方(以下合称“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07-191901040021873,截至2024年7月26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孙靖譞、罗唯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2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上月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5个工作日内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5年12月31日)或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日孰晚之日解除。
十、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在北京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应根据申请仲裁时有效的贸仲仲裁规则进行。各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特此公告。
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