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九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查股网  2026-04-28  四川九洲(000801)公司公告

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工作,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 机制,发挥薪酬对业绩创造的牵引作用,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助力公司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董事人员是指公司董事会的全部成员,包括非独立董事及独 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董事会秘书。下属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业绩联动原则: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 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组织绩效、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 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二)协调一致原则: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 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推动薪 酬分配向任务岗位、高层次和高技能人才倾斜。

(三)兼顾长远原则:建立短期与中长期相结合的薪酬激 励机制,促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利益与企业长远健康发 展紧密联系。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挂钩,

与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研究、拟订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明确薪酬的确定依据、具体构成以及 考核标准等。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并决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方案,应向股东会报告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公司股东会负 责审议并决定董事的薪酬方案,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 事应当回避。

第五条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标准

第六条公司对独立董事参照同行业标准及公司实际情况 发放董事津贴,具体标准由股东会审议确定。

第七条不在公司担任具体经营、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 公司不另外发放薪酬;在公司担任具体经营、管理职务的非独 立董事,根据其在公司的岗位确定相应的薪酬标准。

第八条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的岗位和能力确定相 应的薪酬标准。市场化招聘的高级管理人员根据聘用协议确定 薪酬标准。

第九条在公司担任具体经营、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年度总薪酬包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及中长期激 励收入等,其中绩效薪酬与公司整体经营业绩挂钩,占比不低 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

第十条公司根据市场环境和经营情况,可以针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等激励机制,具体方案 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另行确定。

第四章绩效评价管理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 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评价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五章薪酬发放管理

第十三条独立董事的津贴原则上按照季度发放,年度绩 效评价后根据评价结果予以补发或扣回。非独立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与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挂 钩,按年度发放,其中一定比例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 效评价后支付。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均为税 前金额,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扣除下列事项后,剩余 部分发放给个人。

(一)应由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公积金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 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实际绩效表现等情况计 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六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

其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违法违规行为,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造成损失的程度,扣减相应绩效薪酬直 至不予发放,已经发放的,公司有权追回。

第十七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 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 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 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 的,公司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 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 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薪酬调整

第十八条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 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 发展需要。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应参考或 参照以下依据:

(一)公司经营效益和盈利状况;

(二)通胀水平及薪资的实际购买力水平;

(三)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架构调整;

(四)个人岗位调整或职务变化。

第七章监督与披露

第二十条强化内部监督,公司审计部门定期对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及发放情况进行检查,确保符合制度 规定。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应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 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及时 准确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信息。

第二十二条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 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 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当地政府有关 规定和公司其它相关规定执行;如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调整,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四川九洲电 器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2022年4月发 布)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自股 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