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高环能: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986号)文件核准,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高环能”、“发行人”或“公司”)向2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51,823,630股(以下简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新增股份于2021年7月3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山高环能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并就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持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依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
法定代表人 | 杨炯洋 |
保荐代表人 | 阚道平、张丽雪 |
联系方式 | 028-86150039 |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匡志伟 |
注册地址 |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潆华南路一段9号仁和春天花园8号楼12层4号 |
证券代码 | 000803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1年7月30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山高环能及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统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各项准备工作,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提交推荐股票上市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后持续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信守承诺、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主要工作包括: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7、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在持续督导期间,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保荐机构发表专项意见的事项外,发行人未发生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所涉及重大事项需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发行人配合持续督导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能够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持续督导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山高环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之日起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在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保荐机构认为,在持续督导期间,山高环能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
九、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山高环能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未发现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山高环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继续对山高环能的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十一、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 |||
阚道平 | 张丽雪 |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