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高环能:关于公司股东名称、管理人变更暨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名称、管理人变更暨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山高环能”)于2024年9月23日获悉公司控股股东山高光伏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所持西藏禹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禹泽红牛壹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发生变更并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信息变更情况
变更项目 | 变更前内容 | 变更后内容 |
股东名称 | 西藏禹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禹泽红牛壹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 北京日信嘉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日信嘉锐红牛壹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
产品资产管理人名称 | 西藏禹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北京日信嘉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产品资产托管人名称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私募基金管理人编码 | P1067733 | P1011348 |
二、《一致行动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山高光伏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高光伏”)
乙方:北京日信嘉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日信嘉锐红牛壹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日信基金”)
丙方:福州山高禹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福州禹阳”)(以下统称“三方”)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三方确认,三方系山高环能实际控制人,日信基金及福州禹阳为山高光伏的一致行动人。上述三方在山高环能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上进行意思一致的表决。
2、三方应在山高环能下列事项上采取一致行动,日信基金及福州禹阳应与山高光伏作出相同的意思表示:
(1)行使董事会、股东大会的表决权;
(2)向董事会、股东大会行使提案权、建议权、质询权;
(3)行使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权;
(4)行使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
(5)保证所推荐的董事人选在山高环能董事会上行使表决权时采取相同的意思表示。
3、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未经三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与他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其他类似协议,也不得谋求与他人采取一致行动。
4、若在上述期间,三方之任何一方不再持有公司股份,则该方即自动退出一致行动关系。
三、本次变更前后股权结构图
本次信息变更及《一致行动协议》的签署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化。
1、本次变更前股权结构图:
2、本次变更后股权结构图:
四、报备文件
1、《一致行动协议》;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资料变更办理确认单。
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