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河退:关于对银河退的纪律处分决定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12号
关于对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海市西藏路银河软件科技园专家创业区1号;
刘克洋,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时任董事会秘书;
黄健,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根据广西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6号)查明的事实,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2021年3月15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北海星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关联方国御温泉度假小镇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关于共同成立河北御星科技有限公司的合作协议。2021年4月9日,公司完成2,400万元出资。公司未就相关关联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2021年6月8日、18日,公司与关联方国御温泉度假小镇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出借资金240万元。2021年11月30日、12月5日,国御温泉度假小镇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提供会展、会议及酒店住宿服务,对前述240万元借款进行冲抵。公司未就相关关联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2022年1月11日,公司关联方苏州瀚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协议取得深圳国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享有的对公司债权。2022年1月12日,公司就前述债权债务转让事项与苏州瀚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国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签订补充协议。2022年1月至8月,公司陆续向苏州瀚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委托收款方划转10,415万元,用于偿付债务。公司未就相关关联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6.3.6条和第6.3.7条的规定。
公司董事长、时任董事会秘书刘克洋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
条、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和第4.4.2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公司总经理黄健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2条和第4.3.1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三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3.2.3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八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时任董事会秘书刘克洋,总经理黄健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4年1月4日
抄送: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司、广西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办公室 2024年1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