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河3: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4年5月10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信息事务披露管理,促进本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进行披露、送达证券监管部门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及时、公平地披露可能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二)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对履行上述基本义务以及《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事项有疑问,或不能确定有关事项是否必须披露的,应当向主办券商咨询,并按咨询结论开展后续工作。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事项没有达到《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没有具体规定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及时披露。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董事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公司的信息在正式披露前,所有知情人员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进行内幕交易。
第八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办法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豁免披露,但相关重大信息解密后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进行说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内容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形式包括:
(一)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公司向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交文件、报告、
请示等;
(三)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披露形式。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以及披露的标准及原则
(一)根据《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规定,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的定期报告;
(二)根据《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规定,公司应当予以及时
披露的重大交易事项、重大关联交易、其他重大事项等。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第十三条 对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应当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及时得到有关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公司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应列席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重要会议,有关人员及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第十四条 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顺利进行,公司在作出某项重大决策或各有关部门筹划重大事项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的意见,并随时报告进展情况,以便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准确把握公司各方面情况,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且没有重大遗漏。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安排公告。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文稿由董事会秘书处按照有关规定起草,经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审核,报董事长审批后,由相关作人员向主办券商递交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通过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进行存档。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文件一般通过纸质文件进行存档。
第四章
信息保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严格保密的责任和义务,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执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任何个人不得在公众场合或向新闻媒体谈论涉及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由此造成信息泄露并产生的任何不良后果由当事人负全部责任,同时公司将严厉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本制度所指的公司有关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转让价格。
第十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本制度所指的公司有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对外泄漏相关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转让价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工作人员未根据本办法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信息管理和披露、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亦或者非法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公司应将该等情况报告全国股转公司和中国证监会,由相关监管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规定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修改。修改本制度,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和解释,并适时进行必要的修改。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