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铝股份: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见证意见书
关于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海合综(2026)第【336】号
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依照贵公司与本所签订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本所 指派彭俊伟、周张悦律师出席贵公司于2026 年6 月30 日召开 的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本所律 师基于对本次会议的现场见证,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事务所 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 业规则(试行)》,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及通知
本次会议系贵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由贵公司董 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的书面通知于2026 年6 月13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
潮资讯网上。会议通知中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基本情况、议案的 具体内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网络投票的时间及具体操作方 法等。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及通知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深交所规定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据本所律师现场见证,贵公司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6 年6 月30 日上午10:00 在贵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距会议通 知日已满15 日。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得教先生主持,会 议主持人的资格合法。另外,据本所律师见证,本次会议还同 时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 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本所律 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司 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据本所律师现场查验,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授权代表共计【11】人,代表股份【1,465,931,881】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42.2708%】,其资格均合法有效。贵公司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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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现场会议。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统计并经贵公司确认,本次会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计【994】人,代表股份【301,615,44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8.6972%】。以上两部分合计,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和参 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005】人,代表股份【1,767,547,3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9680%】。经本所律师验证, 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据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提交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议案共 3 项,与会议通知一致,没有临时提案。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 票与网络投票两种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 按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 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收回的表决票数等于发出的表决 票数,无人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已经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及贵公司确认。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结 果合计如下:
1、《关于修订<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 议案》的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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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1,766,094,987】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 东所持表决权【99.9178%】;
反对【1,167,506】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 持表决权【0.0661%】;
弃权【284,837】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 表决权【0.016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同意【305,986,039】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及股 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76%】;
反对【1,167,506】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及股东 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98%】;
弃权【284,837】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及股东 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6%】。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真实有效。 本议案属特别决议事项,根据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2/3 以上表决通过。
2、《关于修订<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
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1,765,471,987】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 东所持表决权【99.8826%】;
反对【1,802,206】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 持表决权【0.1020%】;
弃权【273,137】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 表决权【0.015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同意【305,363,039】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及股 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50%】;
反对【1,802,206】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及股东 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62%】;
弃权【273,137】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及股东 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8%】。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真实有效。 本议案属特别决议事项,根据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2/3 以上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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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制订<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1,624,600,419】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 东所持表决权【91.9127%】;
反对【142,475,174】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 所持表决权【8.0606%】;
弃权【471,737】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 表决权【0.026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同意【164,491,471】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及 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5039%】;
反对【142,475,174】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及 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3427%】;
弃权【471,737】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及股东 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3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真实有效。 根据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会议交付表决的此 项议案已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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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主持、出 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法律、法规、深交所监管规则及贵公司 《公司章程》的规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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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铝业股份 有限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见证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郭晓龙
见证律师
彭俊伟
周张悦
2026 年6 月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