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和展: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辽宁和展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4年8月1日,辽宁和展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辽宁和展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侯强、任万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4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辽宁和展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侯强、任万鹏:
经查,辽宁和展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0日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将2023年三季度新增混塔业务收入确认方式由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核算。公司依此对2023年第三季度相关财务信息进行更正,导致公司披露的2023年三季度报告相关财务信息及2023年年报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侯强和财务总监任万鹏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侯强、任万鹏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整改措施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所指出的问题,并进行深刻反省和认真反思,全面梳理和总结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公司将切实加强相关人员在会计准则和证券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有效提升相关人员业务能力和综合素养,进一步提高财务核算水平、信息披露质量和公司治理水平,深刻吸取教训,杜绝此类事项的再次发生,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
三、其他说明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及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四、备查文件
《关于对辽宁和展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侯强、任万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
特此公告。
辽宁和展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