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维数字:内幕信息保密制度(2023年8月)

http://ddx.gubit.cn  2023-08-22  创维数字(000810)公司公告

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2023年8月)

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加强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应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报送。公司董事长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公司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披露以及对公司内幕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公司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董事会秘书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演示文稿(PPT)、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方可基于保密的原则对外报道、传送。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第六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第七条 内幕信息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所列内幕信息;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所列重大事件;

(三)公司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披露前,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的内容;

(四)公司回购股份,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

(五)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计划;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九条 于公司及其下属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其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其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税务人员、法务人员、内控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证券事务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财经服务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

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以上第(一)、(二)项的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保密制度

第十条 公司各子公司、分公司、事业部、业务单元均应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实施本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及其人员都应加强对证券、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学习,加强自律,提高保密意识,切实落实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三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局域网、网站或工作号等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十五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接触有关内幕信息的证券、财务、法务、行政(含助理)等岗位的相关人员,在有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演示文稿(PPT)、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允许借给他人阅读、复制,更不允许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

第十七条 公司文件起草、拟定、打印等环节,在起草、拟定、打印有关内幕信息内容的文字材料时,应设立警示标识,无关人员不得滞留于现场。

第十八条 相关内幕信息工作人员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手机等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十九条 相关内幕信息工作人员印制有关文件、资料时,要严格按照批示的数量印制,不得擅自多印或少印。印制文件、资料中,损坏的资料由监印人当

场销毁。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公布之前,机要、行政、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及资料外借。第二十一条 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时,应当遵循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上述相关事件尚未披露前,董事、监事和有关知情人应当确保有关信息绝对保密。如果相关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予以公告披露。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讨论或实施重大重组、再融资等可能对公司股价造成重大影响的重要事项时,应如实、完整记录上述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等,上述记录应与项目文件一同保存并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履行公司、监管机构、交易所等报备手续。第二十三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公司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到本制度的约束。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公告披露之前,财务、税务、统计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月度、季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前述内幕信息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邮件及信息等系统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严格遵守本制度,不准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传播。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公司在公开披露内幕信息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五章 监督管理责任追究措施

第二十六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公司要及时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进行核实并要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派出监管机构。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罚款、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上述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等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提交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