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维数字: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2023年8月)
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2023年8月)
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对外报送相关信息和外部使用人使用公司信息的相关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统计数据、正在策划或需要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二章 对外信息报送的管理及流程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有关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编制及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洽谈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公司网站及内部刊物等方式。
第六条 在公司公开披露年度报告前,公司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提出的报送要求,公司应当拒绝报送。
第七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对外信息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说明,经部门领导、分管副总经理审批,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报公司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八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同外部单位签订保密协议,督促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九条 在公司依法定程序对外披露相关信息前,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其所知悉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股票、或其他衍生品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股票、或其他衍生品。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公告。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已披露该信息的除外)。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格遵守本制度,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股票、衍生品)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股票、衍生品)的,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事业部、业务单元等违反本制度对外报送信息的,将按照公司管理制度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