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维数字: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
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2023年12月8日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强化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公司及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等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五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且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
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审计工作组由审计委员会指定一名委员具体分管和安排具体工作。审计工作组成员由分管委员根据工作需要临时抽调,并指定审计工作组组长。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对财务会计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督活动。
第四章 议事规则与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评议,作出相应的决议,并将下列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并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 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及其程序;
(四) 对公司内是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在会议召开前至少三日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应当不迟于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行使表决权。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受审计委员
委托向会议报告相关工作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由分管审计工作组的委员根据工作进度,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向各委员发出开会通知,会议议案由审计工作组负责准备。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记录上签字确认;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至少十年。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均含本数。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